女子患产后抑郁症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
编辑 / 安然
女子患产后抑郁症,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介绍
聂某与段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举办结婚仪式,后到渑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女。丈夫聂某称,段某生完孩子后不久便外出打工,春节期间回家几日,平时近无音信。女儿一直由聂某照顾。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矛盾频发,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无法修复,故提出离婚。
产后抑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段某生产后精神异常,被诊断为产后抑郁症,2018年4月9日又被诊断为分裂情感性精神病。近年来,被告一直在娘家居住生活。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结婚并生育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被告身患疾病,原告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准许。
经调解无效,法院判决,不准原告聂某与被告段某离婚。
看到法院的判决,好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没想到夫妻之间还会有扶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什么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双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有相互帮助、相互供养的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其目的在于维系夫妻关系、保障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夫妻双方而言,相互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双方均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也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履行夫妻扶养义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首先,婚姻关系确实存在。这一前提不受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结婚时间的长短影响。其次,一方确实需要扶养。如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患病等。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即产生。
实践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经常以对方有一定数量的夫妻共同存款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从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存利益考虑,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确认生活困难一方对夫妻共同存款去向的解释存在合理性,就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将双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留待之后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因为,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如此处理,既可以加强对弱者的保护,也不会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利益损失。
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是否影响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履行?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基于双方的配偶身份关系,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结。其与夫妻身份关系一样始于结婚登记,终于一方死亡或双方进行离婚登记。而夫妻财产制仅是夫妻之间对于婚后财产归属的约定,不能改变夫妻关系存在的事实,也不能免除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扶养义务。因此,在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时,仍然有权要求对方给付生活费。
案件反思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自觉履行这一义务。本案中,聂某与段某系合法夫妻,段某生产后精神异常,患有产后抑郁症,后又被诊断为分裂情感性精神病,作为丈夫的聂某非但不积极帮助段某进行治疗,不给予任何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反而试图摆脱夫妻关系,以段某生产后不回家、感情破裂为理由,提出离婚,不但违背了道德伦理,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基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不准许聂某与段某离婚,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同时对于那些不尽夫妻扶养义务的人也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结婚,不仅代表着情到深处、爱到浓时,更意味着承担责任的开始,当两人决定携手共同生活,从恋人变成家人,便应为这个家并肩作战。生活中琐碎的事情很多,危险和劫难也难免,都需要夫妻之间相互陪伴和关爱去逐个攻破,只有每个人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家庭才会更加美满幸福,不要试图摆脱责任,毕竟这个家庭的“逃兵”,也很难成为另一个家庭的“勇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