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内出轨起诉离婚怀远法院这样判
龙亢法庭近日审理的一件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季某自述,起诉韩某离婚的原因系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韩某知晓季某出轨后,季某要求与韩某离婚韩某不同意,之后季某就外出打工并将韩某的电话拉黑。季某称在其外出打工期间韩某多次通过微信与其联系、询问其工作地点,希望与其和好,季某不同意与韩某和好,遂起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只要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不论是哪一方起诉,调解无效的,法院都应准予离婚?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婚姻法32条规定,有特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因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能否离婚,主要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被告不愿意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举证责任就在原告方,而实务中原告很难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这时就可能出现,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导致法院未判决离婚的情形。此时,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并提供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时,就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直接适用婚姻法32条。而本案中虽然季某自认曾经出轨犯错,但韩某已经原谅了季某的行为并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季某和好。这种情况下,恰恰证明了二人夫妻感情未破裂,即使季某作出了有损夫妻感情的行为,韩某还是愿意包容季某,维护家庭的稳定。
夫妻之间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发生矛盾理应互谅互让。现季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最终对季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