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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分居事实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11点击:42

【案情简介】

1988年5月份,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8年10月27日,双方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感情一般,1990年婚生一女,名李美,现已工作。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直至打架。被告经常无缘无故对原告开始辱骂,经常将家中的生活用品摔碎。更有甚者,2010年春节,被告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医院从二楼楼梯上将原告推下,致原告腿部受伤。自此以后,原告与被告分居长达6年之久。被告的恶劣行为,给原告的身体、精神上均造成了巨大损害,致使原告无安全感,夫妻之间再无信任可言。原告曾于2016年6月份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中院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期间,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且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述称双方自上次起诉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对此争议事实,法院于庭外对二人之女李美进行了调查询问,李美述称,每逢节日、过生日,父母及自己一家人都是在一块过。

【问题】

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分居事实?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能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至今且生育一女,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被告脾气不好、双方经常争吵打架以及分居6年以上。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分居6年以上的事实并不成立,性格原因以及生活中的小摩擦等亦不至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夫妻关系存在一些矛盾的现状,通过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尊重可以化解调和,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事实与理由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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