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调解当日签署离婚协议转让房产法官撤销房产分割约定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丈夫身陷债务纠纷,在该案调解协议达成当天,夫妻双方便签署了协议离婚,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无偿转让给妻子,导致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追债未果,债权人是否还能追回欠款?法律会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该案中,老王向小邓借款逾期未还,小邓起诉老王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约定还款日期。然而,在老王调解协议达成当日,老王与妻子李女士协议离婚,将婚内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无偿给了李女士。随后老王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及时履行义务,但由于老王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小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未成功追到债款。小邓将老王和李女士夫妻二人一并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该房产分割的约定。李女士则表示,双方没有子女,其对老王对外欠款不知情,并非通过离婚躲避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综合本案情况,老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李女士单独所有属于无偿处分自身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因老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定。
对于李女士不知老王对外欠款的主张,法院认为法律上对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这是因为在无偿处分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利益并未支付对价,在社会观念上属于意外所得,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消灭该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仅仅是使受益人丧失了意外取得的利益,并不发生其固有利益受损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要求受益人对此知情。故李女士在离婚时对老王的欠款是否知情,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老王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判决,撤销老王和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分割约定。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谓无偿处分行为是指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没有对待给付;所谓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指,因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难以实现的危险,或者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原已薄弱,因此雪上加霜,致使不能完全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
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而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应综合考虑离婚过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等因素,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不诚信的行为说“不”。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