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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妻子与他人育有一子丈夫离婚时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09点击:84





大杨婚后长期在外地上班,夫妻俩聚少离多,妻子与他人育有一子,后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大杨要求损害赔偿,他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大杨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赋予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育有一子,对大杨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重大过错。大杨作为被告属于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一鑫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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