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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婚外情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25点击:72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但无过错方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确实出现了以上几种情形,那么“偷拍”、“偷录”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在实践中,取证其实是一件比较困难的工作。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与我们日常所说的“出轨”不是一个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同居要求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在一定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换句话来讲,即使能够证明对方与第三者有子女,也不是必然能够证明二人有同居的关系。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认定对方当事人存在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的可能性也将大大降低。


这时,很多人就会采取“偷拍”、“偷录”等方式来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那么通过这些方式得到的证据,究竟能不能被法院认可并采纳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可以看出,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在自己家里安装摄像头、窃听器,获得的“婚外情”证据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在第三人家里安装摄像头、窃听器取得的证据,会因为侵犯他人的合法住宅权利、隐私权等而被认定为不具有合法性和证据效力。


如果是“捉奸”的证据,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在自己家拍摄的照片,只要不传播、不涉及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但是如果闯入别人家或者酒店,就是通过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那么该证据就不会被采纳。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公共场合“偷拍”、“偷录”,在这种情形下,一般都会认为行为人已经放弃了一部分的侵私权,由此所获得的证据一般会被法院认可并且采纳。当然,“偷拍”、“偷录”以及“捉奸”的取证难度比较大,也存在比较大的风险,因此不建议准备此类的证据,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也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