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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女婚后确诊为抑郁症其配偶是否可以据此要求离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0点击:32

案例:甲男和乙女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甲男给予乙女彩礼50万元,二人现已同居半年。乙女自小家教严格,从上学到工作,乙女父母车接车送,与外界很少接触,性格内向。结婚后甲男发现乙女平日经常自言自语,而且存在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才发觉乙女可能存在精神疾病。后乙女父母带乙女到医院检查确诊为抑郁症,此前乙女并未接受过这方面的检查和治疗,家人对此完全不知情。问,甲男欲结束婚姻取回彩礼,乙女患抑郁症是否可以是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事由?

分析:根据2021年01月0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具体而言,不知情的另一方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驶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第一,一方存在不如实告知病情的行为;第二,患病一方存在隐瞒的故意,第三,不如实告知病情的行为发生在婚姻登记之前;第四,对方因一方不如实告知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第五,对方基于此错误认识做出了结婚的意思表示。

本案例中,乙女婚前不确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并且乙女未曾接受过任何这个方面的检查和治疗,乙女以及其家人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对甲男不存在隐瞒的故意,因此甲男不可以据此要求撤销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