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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典婚姻生活中妻子发现了丈夫的婚外情要3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钱能要得来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5点击:37

《新闻夜航》节目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法官说法典》系列报道,由我省优秀法官来读法、释法,带大家走进民法典。民法典的出台,对于现在的社会生活来说,可谓是囊括了方方面面,其中与婚姻家庭生活相关的内容也有很多。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民法典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生活中,妻子发现了丈夫的婚外情,要3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这钱能要得来吗?当初两厢情愿签下的忠诚协议,未必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概念,也无法准确界定。当婚姻中真的有人背弃了当初的承诺,以这两种名义追要的损失赔偿,未必能够成功。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孔祥鹏

2001年《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至今已近20年,但是,一方起诉到法院请求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数量并不多。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这种赔偿实际追要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孔祥鹏

《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过于苛刻,并且规定仅有四种情形能够得到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而在现实生活中,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远远不止这四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孔祥鹏

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的过错有很多种,不能完全被这四种情形所涵盖。不少离婚案件中一方存在明显过错,但因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无过错一方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以至于不能实现《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惩罚过错方、抚慰受害方”的立法本意。

民法典第1091条在现有四种规定情形之外,新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条款。也就是说,在夫妻一方存在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方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以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这就等于在原本封闭的坚硬壁垒中打开了一条富有弹性的柔韧缺口。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孔祥鹏

对于“重大过错”具体的认定类型问题,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有待于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也有赖于法官结合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具体案件中对“重大过错”的标准予以评判。结合当下的社会现象,适用的情形比如:一方存在,屡教不改的吸毒、赌博恶习;多次婚内出轨、嫖娼;婚外生子;欺诈性抚养非亲生子女等等。

其实,配偶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所以无论是为了惩罚过错方,还是为了补偿无过错方,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和谐文明、互助友爱的婚姻家庭关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孔祥鹏

需要注意的是,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而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出。并且,如果在婚姻诉讼中,夫妻双方均存在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说,民法典中这一新增条款,符合大众的道德预期,更加贴近于百姓的生活实际。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孔祥鹏

对于夫妻双方有更大的约束力和震撼力,更有力地保障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不仅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亦是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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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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