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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标准及限制条件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06点击:70

一、离婚的法定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限制诉讼离婚的情形

1、军婚,现役军人配偶应当征得军人同意才能起诉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需要军人配偶举证)。

2、判决不准离婚后,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起诉离婚不受该条件限制,或者男方能够举证存在必须离婚情形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