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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和异性同居分手分割房子法院不予支持真实案例告诉你已婚者与异性同居的法律风险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04点击:52

来源:中所法律咨询


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上,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然而,同居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也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所在。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看法官给了哪些忠告。

法律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1998年,王女士与郑先生同居。2000年,王女士与前夫离婚。2003年,郑先生出资以王女士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号房屋。2004年,王女士取得所有权证。2007年,郑先生与前妻离婚。后王女士与他人交往,2015年郑先生以双方为同居关系,1号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根据出资情况及王女士的过错分割1号房屋(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按郑先生的实际出资比例给付房屋补偿款)。

王女士辩称:郑先生主张的同居期间双方都在婚姻中,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关系。1号房屋是其购买,房产证也是其名下,故不同意郑先生上述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与王女士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基于此种特殊关系,2003年,王女士在购房屋时,郑先生的出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且赠与的是相应的购房款,而非房屋的所有权。现购房款已交付,赠与行为已完成,现主张分割房屋的实质是撤销赠与,因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郑先生主张其与王女士为同居关系,要求分割由其出资购买的房屋,该主张的成立,须以双方未婚为前提。若二人同居时双方各自均有配偶,则无法适用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已婚者与异性同居的法律风险

一、案情介绍

1999 年,田田(男方)与梅梅(女方)经人介绍相识,28 岁的田田初见 26 岁的梅梅,双方都感觉对方就是自己期待已久的那一位,彼此都比较心仪。在经过大约一年的相处时间后,双方决定结婚。原因有二:一是双方的年龄都比较大了,到了结婚的年龄;二是双方相处了一段时间,觉得对方好像还是比较适合自己,没有太大的毛病或者致命的缺点。于是,在亲朋好友的撮合下,双方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刚结婚后,双方还是过着如漆似胶的蜜月日子,时间一长,经济压力迫使田田与梅梅必须客观的面对现实。经过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后,2005 年,双方一致决定,田田外出打工,赚钱养家;梅梅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家中的双方父母。田田所赚的钱,除了基本的生活开支外,其余的全部寄回家中,供梅梅分配家庭的生活开支。

在田田刚外出打工的一段时间,还常常给梅梅打电话,在与梅梅的电话煲中缓解自己的思念。然而,距离可以打败所有的感情。2010 年,慢慢地,田田认识了荣荣(第三人),荣荣年轻活泼,主动积极。在经过双方的长期相处之后,双方都被对方所吸引,顺其自然的,双方同居了。同居后,双方突然发现双方各自的生活均被打乱。然而,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2013 年,荣荣怀孕了。田田与梅梅,虽然年龄比较长,但是双方没有自己的孩子,田田在听到荣荣怀孕的信息之后,第一反应是这个孩子不应当出生在这个世界上。但是,倔强的荣荣还是将孩子带到了这个世上。2014 年,孩子出生了。同时,也产生了一堆问题。

没有不透风的墙,梅梅最后还是知道了田田在外面与别的女人在一起,甚至还生了孩子。一气之下,梅梅从老家来找田田,要田田为以后的生活给自己一个说法。

田田、梅梅、荣荣三人阴差阳错的碰面了……

二、法律问题分析

1、田田出轨了,梅梅难以接受这样的事实,愤然与田田离婚;双方能否顺利离婚,在离婚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问题;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田田的孩子,是否能够被梅梅接受,如果不接受,又应当如何处理……

A、面对梅梅提出的要求离婚,田田应当如何应对?

梅梅提出要求离婚,田田与梅梅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在能够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协议离婚的效果;如果双方难以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梅梅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梅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不会判决离婚呢?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是法定的被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形之一。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与异性同居的情形的是会被判决离婚的。这是法定的情形,不管出轨的一方是否愿意(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要被告明确的表示自己不愿意离婚,法庭一般都会给予一次机会,一般不会在第一次起诉的情况下判决离婚)。

B、哪些是田田与梅梅的共同财产?

只要田田与梅梅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形式。在田田与梅梅的婚姻存续期间,不管是梅梅还是田田所创造的财富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应当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在本案中,因田田一直在外打工,双方并没有购买房屋,为了出行方便,田田购买了一辆车,且登记在田田的名下,尽管如此,这辆车还是田田与梅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在处置这份财产时,可以有一方继续持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将汽车折价的一半补偿给对方即可,或者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持有车辆,双方可以将汽车出售,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一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 二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 三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 四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 五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C、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共同的债权或者债务需要处理?

a、在婚姻存续期间,田田曾经因为与荣荣的共同生活需要,向朋友小王借款 5 万元。那么,这个债务能否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要求田田和梅梅来共同偿还呢?

答案是:不可以。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田田向小王借钱的时候,并没有经过梅梅的同意或者在借钱之后经过梅梅的事后追认,或者田田所借的钱也没有用于田田与梅梅的共同生活,所以,这样的债务是不能被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偿还的。如果小王认为这是田田与梅梅的夫妻共同债务,小王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小王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小王只能向田田主张债权,要求田田偿还。

b、在婚姻存续期间,梅梅将家里的 8 万元借给了其表姐小张,在当初的借款时,有借条,有转账记录等。这样的情况,这 8 万元能否被作为共同债权要求小张返还,并对共同债权进行分割呢?

可以的。梅梅将夫妻存续期间的存续 8 万元借给了小张,田田是有权利要求小张返还,并可以就其返还的债权要求进行分割。

鉴于田田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田田是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方面,田田是处于比较被动的状况,会被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D、田田的孩子,是否能够被梅梅接受,如果不接受,又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田田与他人所生的孩子,梅梅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

如果梅梅选择接受,梅梅就只能与田田一起抚养这个孩子;

如果梅梅选择不接受这个孩子,梅梅可以与田田离婚。如果在梅梅在抚养一段时间之后,才知道这个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可以要求田田赔偿(以后会有专门的文章来解释)

2、田田与荣荣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终结,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终结;荣荣是否能够得到补偿或者赔偿,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赔偿或者补偿……

A、田田与荣荣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终结,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终结;

田田与荣荣是一个同居关系,这样的同居关系,在目前是不被认可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是被接受的;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的事实婚姻是不被认可的。在 1994 年 2 月 1 日后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现行的婚姻法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是被认可的,反之,不认可。

田田与荣荣的关系就是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的最后结果就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哪里来,哪里去。谁的东西谁拿走,不存在所有的共同的财产的问题。

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的事宜,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诉讼,法院对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的同居关系依法解除。

B、荣荣是否能够得到补偿或者赔偿,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赔偿或者补偿?

这个是可以双方协商确定的。如果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是不支持任何的赔偿或者补偿的。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田田与荣荣所生孩子,应当由谁抚养,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应该支付多少……

田田与荣荣所生的孩子,是按照婚生子的法律规定来执行的。一般而言,在孩子哺乳期间内,考虑到孩子的生活孩子的改变对孩子不利,除了母亲有不适于与孩子生活的疾病或其他因素以后,一般是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在孩子能够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情况下,孩子的意愿会被法庭所参考。

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由谁支付抚养费,在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般情况是:一方抚养孩子,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是可以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如果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抚养的标准是: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工资的 20% 到 30%,这个也还是要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双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孩子的花费的实际情况。

婚姻是夫妻双方基于感情而缔结的,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