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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知道和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区别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8点击:3

打官司,当事人双方针对纠纷不一定非得“对簿公堂”,也有可能会私下和解,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法官制作调解书。但是有很多当事人分不清到底是该签和解协议还是调解书呢?这篇文章将给大家分享和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区别。


首先,诉前、诉中、执行中都可以和对方达成和解,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双方签字画押这个和解协议就生效了,不用加盖法院的公章,因为不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该和解协议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不还款,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您就不能要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去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要提醒大家,如果在一审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一定要先拿到相关款项之后再撤诉,以防万一对方拖延时间,骗您先撤诉之后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万一撤诉之后,对方仍不履行,还要再次起诉,岂不是耽误了时间。


其次,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并加盖法院公章。双方当事人自签收调解书之日起,该份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如果对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也有一些调解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如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等。调解书不论是一审、二审、再审等民事诉讼的阶段,都是可以的。


综上所述,和解协议和调解书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书则具有强制执行力。建议如果达成和解协议,一定要等对方履行协议内容后再撤诉。如果对方不履行的话,就不签署和解协议,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以便后续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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