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律师支招怎样打离婚官司
离婚案件是法院受理比较多的民事案件之一。
《民法典》出台以后,原来的《婚姻法》废止,婚姻法律制度一概并入《民法典》。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重新梳理了以前发布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从形式上看,婚姻法律制度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展现在世人面前。
换汤不换药,《婚姻法》虽然废了,《民法典》以及新的婚姻法律司法解释中的婚姻法律制度却完全继承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婚姻法律制度一如既往,并无大的改变。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主要关注三个问题:
1、是否准予离婚;
2、孩子如何抚养;
3、财产如何分割。
其中,是否准予离婚,是法院审判的重点和难点。
法院首先要确定是否准予离婚,如果不准离婚,那么后面两个问题,就不用考虑了。只有在准予离婚的前提下,才会考虑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因此说离婚案件审理的重点是是否准予离婚。
不同的婚姻,有不同的情况。一双鞋子,是否合脚,只有穿鞋的人自己清楚。
一个婚姻是否幸福,是继续还是终止,当事人应该清楚。
但有时也不尽然,正所谓“旁观者清、当事者迷”。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是纯粹的家务事。法院作为旁观者,对于婚姻家庭事务,很难做到“旁观者清”。但是国家设置了审判制度,赋予了法院审判权,把婚姻家庭纠纷列为法院的审理范围,又规定了法院不能拒绝裁判的制度。法院作为旁观者,不清也得装清,难断也得断。
当事者迷,有的是真迷,有的是装迷。比如有的离婚案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却一厢情愿地以为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这是真迷;还有就是明明知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出于其他利益考虑,就是不同意离婚,这是装迷。
不管当事人是真迷还是装迷,也不管法院是真清还是装清,案子总得审,总得拿出一个结果。
为了拿出这个结果,法律规定了一个原则。
法律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就是法院确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
因为是一个原则,所以规定得很笼统。
调解无效,好理解,也好操作。关键是感情确已破裂,怎么判断呢?
很难判断。
这就是为什么说,是否准予离婚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了。
好在法律在做原则规定的同时,又做了一个列举式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个列举式的规定给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指明了一条道,那就是凡是符合列举的前四条的,就判决准予离婚。不符合的,就判决不离。
法官这样做,也是无奈之举。
中国历来有个说法,叫“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严格来说,法官这样处理,是不太负责任的。除了法律规定的这四种情况以外,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还有很多,有的甚至更严重,因为每个人的承受能力不一样,不属于这四种情况的,对于某些人来说,也是应该判离的。
但是没有办法,法官不愿惹麻烦。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判决你离,也可以判决你不离,大家都按不离判,我也这样判,没毛病。
对于离婚案件,只要属于法律列举的四种情况,绝大部分的法官都会判决不准离婚。这是潜规则,并不符合大众的心理预期,可做不可说,谁这样说了,谁必将遭受大众的谴责。
那么是不是,不符合法律列举的四种情形,就不能离婚了呢?
请看有经验的律师的解答。
律师往往是一群没有权力直接注定案件结果的人,但是有经验的律师,见得多了,自然明白其中的道道,可以迂回曲折地解决问题。
对于离婚案件,律师首先会问:双方都同意离婚吗?
答案如果是对方不同意。那么律师的解答一般是这样的:对方不同意离婚,那你这个离婚,就得需要一定的时间了,不可能很快就离成。你可以去起诉,争取让法官尽快判决,这时的判决会是不准离婚,你也别上诉,上诉也没用,判离和判不离,都不能算错判,二审法官不会改判。你拿到不准离婚的判决以后,别和对方在一起过了,分居,一年以后,再去起诉离婚,这个时候,基本上就会判决离婚了。
关于离婚诉讼,目前基本就是这种状况。如果你有更好的办法,当然更好。如果没有更好的办法,发牢骚、谩骂,都无益,听听律师的意见,也许才是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