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外情并与他人同居受害方的法律武器总结硬核法律实务
一、证据篇
当怀疑自己配偶有婚外情的可能时,无论是出于验证自己的猜想或是为准备提起的诉讼做准备,都应注重收集配偶是否有婚外情行为的证据。如果根据已收集的证据可以排除其具有婚外情的行为,则还其一个清白。如果发现确有婚外情的可能,则可为下一步谈判或诉讼做了充分的准备,不至于陷于被动。
很多朋友平时并不学习法律,而是想一出做一出,到了准备诉讼离婚时才想起咨询律师,问得最多的便是,没有相关证据能否赢得诉讼?答案是可以,但是几率非常低,即对方非常诚实对所有问题都如实回答,或在有限的时间内找到了替代的证据。
说到底,诉讼就是打证据,法律规定得再公正,也没法使已经发生的事再次重现。只能通过该事件发生时所留下的各种痕迹来拼凑一个并不完美的事实。这个事实可能与原事件的匹配程度很高,也可能很低,这取决于所获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证据能证明到配偶与婚外第三人发生了一夜情或与婚外第三人同居或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并生育子女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均不相同。
为方便讨论,以下将把“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的一方”称之为“过错方”;“夫妻中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称之为“受害方”;“介入夫妻双方的第三者获得财产的一方”称之为“婚外第三者”。
(一)证据的种类
关于证据的种类无非来来去去那几种样式,略微带过有个大概的认识即可,全部种类收集一遍也是极其困难的,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过错方或相关第三人确认存在婚外情行为的书面材料;
(2)过错方与相关第三人各种亲密举动的照片;
(3)过错方与相关第三人婚外情相关行为的录音、录像;
(4)过错方与相关第三人的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5)过错方与相关第三人的租房记录、KaiFang记录;
(6)过错方与相关第三人的生育信息、子女信息、婚姻登记信息;
(7)认识过错方与相关第三人的公司同事、小区邻居、物业保安等作出的证人证言;
(8)警方作出的笔录、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其他证据。
(二)证据不足或部分事实无法证明的事实怎么办?
有的人收集证据及时就能收集得多,有些已经过了收集证据的黄金时间便收集得少,收集得少的只能想替代方案。但根据已有的证据未能直接证明婚外情的发生或同居的发生。亦或在是否发生婚外情双方各执一词,待证事实存疑时,是否则意味着败诉?
这里需要引入两条专业的法律理论知识。在待证事实存疑时,诉讼中将采用不同的证据证明标准,以达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求相关证据可以经受所有合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在法官心中形成内心确信,认为该事实100%是存在的,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
一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民事案件时常苦于没有国家机器的强有力保障,本来就有很多事实无法一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法官则必须对案件作出裁判,此时法官需要结合自身的日常生活经验及一般人的生活常识在内心中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如果通过证据可以判断该事实有75%的概率是存在的,则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如果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则可以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此证明标准一般适用于民事案件。
综上,法院判断事实是否发生,应遵循两个标准: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75%的发生概率);2.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及一般人认知常识。
二、诉讼请求篇
发现配偶有婚外情的行为后,无过错方在法律上有什么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措施?
(一)过错方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的,可以取回所有过错方赠与婚外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1.人民法院在裁判过错方赠与婚外第三人这一类案件时,基本会支持受害方的请求,其基本裁判思路如下: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共同共有;
(2)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均不得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3)过错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无效;
(4)受害方以过错方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的形式
1.金钱类的财产,可以要求婚外第三者按全部受赠与金额的100%予以返还,且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2.车辆、房屋等大型财产,需要根据来源、购买方式等分类,不同分类返还的财产也不一样。
(1)过错方赠与婚外第三者大量钱财,婚外第三者再以使用该钱财购买车辆、房屋等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将按取得金钱类的不当得利处理,要求婚外第三者返还相应的金钱及利息,而不是直接返还车辆、房屋的实体财产。
(2)过错方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或登记在过错方与受害方共同名下的车辆、房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并完成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可追回赠与车辆、房屋等财产。
3.返还义务人
婚外第三者作为实际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应该由其承担返还义务。
4.返还对象
从判决结果上看,法院只能判决婚外第三者向受害方承担返还责任
5.返还后财产的属性
婚外第三者不当得利取得的是夫妻共有财产,故返还财产的性质也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析产则应另行处理。
(二)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
如果系因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4种法定情形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的损害比较好理解,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多分一些,或因过错方导致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医药费。而精神损害赔偿金则比较抽象,需根据结婚时间的长度、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分居时间的长短、是否有其他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
若仅系单纯因“与婚外第三者生育子女”导致离婚的,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民法典既然规定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义务,则夫妻双方应严格遵守。而与他人生育子女,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法律规定,且往往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直接原因,不仅给受害方带来无限的精神折磨和精神内耗,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而精神损害赔偿金是通过金钱的方式缓解、消除对受害人精神上造成的痛楚,弥补受害人精神利益遭受的损害。故离婚时,作为受害方请求过错方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三)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得到法院的照顾,分得更多的财产。
当然这不是说过错方将被法院判决“净身出户”或按一比九的比例进行分配。法院将按照实际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更加倾向于无过错方,相较于因“感情不合”而导致离婚的,分配时可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过错方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