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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为什么不能判决不准离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10点击:5

问:在双方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形下,一方坚决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内容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以及它的法律效力。

1994年2月1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成为是否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分水岭。自此以后,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登记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因此,1994年2月1日以后,只能认为是同居关系,其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离婚怎么判?

首先来看登记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见,对于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的,法院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


那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能否也这样判决呢?

答案是:不能。事实婚姻不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体处理上与登记婚姻并不相同。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即前述的以1994年2月1日为界)

这两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应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仅能认定为同居关系。第三条规定为:“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按事实婚姻处理”,又是指什么呢?

即下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虽然该《意见》已失效,但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故依然应当遵循该《意见》相关规定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对于事实婚姻,调解和好无效的,即便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不能像处理登记婚姻那样判决当事人不准离婚,而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