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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兼析重婚罪的表现形式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02点击:69

华政师生对话系列114

俞学生:又读一篇报道,说在孩子八岁时,抛弃家庭,与富豪私奔,现年老了,见儿子、丈夫发展得红红火火,又想回来享福,结果被儿子和丈夫拒绝门外,沈教授,对此,您如何看?

沈教授:就丈夫言,只要未办理法定的离婚手续,彼此就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法拒绝另一方进家门。

俞学生:这样说,做了坏事的老婆,手上还有保护伞了,估计网民是难以接受的!

沈教授: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回家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不受侵犯。

俞学生:按您所说,夫妻间不合,只有离婚了?

沈教授: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曾说,那种远离爱情的婚姻和家庭,既不道德,也终不会幸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还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见,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离婚才是正确的选择。

俞学生:按如此说,报道中的丈夫,没选择离婚,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沈教授:离婚是针对婚姻中的男女个人情感、个人利益,给当事人双方解决婚姻关系的措施和手段,即俗话“一了百了”,但面对配偶的婚内出轨行为,法律还有出于保护公益、社会风气的措施和手段。

俞学生:原来不是只有吃哑巴亏,这一种消极面对的方式,还有报一箭之仇的措施和手段?您给具体说说。

沈教授:说到制裁婚内出轨行为,就需知晓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

俞学生:您一提《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我的脑海里即刻浮现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该法条说“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婚内出轨,与《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有关?

沈教授:婚内一方偶尔出轨,即与异性偶尔发生一次性行为,属于有违道德的生活作风不检点;如长时间的与某人,明的,或暗的以夫妻相称的共同生活,就涉嫌重婚了。同样,虽单身,明知异性有婚姻,却长期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重婚。

俞学生:自己有配偶,与异性公开的对外相称夫妻的同居,就构成重婚;自己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一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对外的同居,也构成重婚。

沈教授:你归纳的非常正确。

俞学生: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就属于重婚?记得以前学刑法时,强调重婚是前一次婚姻,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她)人领取结婚证,才叫重婚,难道这定义,有不妥?

沈教授:这一认识过于机械。与他(她)人领结婚证的,固然是婚姻,但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称为“事实婚姻”的婚姻。

俞学生: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

沈教授:由于我国百姓受门当户对、父母包办等封建思想的影响,结婚领证,仍有不少人不把它当回事。家里摆上几桌酒,新人一拜天地,二拜父母,三互相对拜,就认为彼此已结婚了。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让这类男女关系,也能受婚姻法保护,于是便有了“事实婚姻”的概念。这类事实婚姻,一旦形成,也产生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如要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也要通过法院的调解,或判决。

俞学生:事实婚姻,这一提法出自哪部法律规定?

沈教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但自1994年2月1日后,基于民政部出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第24条规定,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它延续了之前《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确定了婚姻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是确认婚姻有效的唯一形式要件。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间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不再受法律保护。为了提升百姓遵守结婚需登记领证的法律意识,《刑法》在制裁重婚罪时,将有配偶,一方与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和明知异性有配偶,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定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俞学生:您这事实婚姻概念一提,那种只认“结婚证”的重婚罪的认识,确实有失偏颇。那如何决定无结婚证的重婚罪呢?

沈教授:首先,出轨一方已婚,有配偶,或明知出轨的对方有配偶;其次,出轨不是偶然一次,而是长期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俞学生:按上述重婚罪的定义,报道中的女子应属于涉嫌重婚罪了。您的意思,报道中的丈夫,不能拒绝她回家,但可以追究其妻涉嫌重婚罪之责。那,这追责程序如何启动呢?

沈教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既是公诉罪,也是自诉罪。所谓公诉罪,是指需要由公安部门先行侦查,获取确凿证据后,移送人民检察院,由其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以追究被告涉嫌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所谓自诉罪,是指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被告涉嫌重婚罪的法律责任。自诉类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俞学生:这类追责,既可走公诉,也可走自诉了。

沈教授:是的,如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婚姻关系受害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出轨者涉嫌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如证据不足,婚姻关系受害方,可向公安报案,请求公安侦查破案,并移送检察院,向法院公诉该重婚罪嫌疑人。

俞学生:法律规定的真周到,如果百姓都能掌握此法律知识,婚后出轨就成过街老鼠了,社会伦理道德就会被人更自觉地遵守,社会正气就能扬眉吐气、弘扬推广。

沈教授:是的,当社会正气压倒邪气时,公民的权利就不易受到侵害,愿每个公民都能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文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沈幼伦教授、研究生俞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