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已确定的抚养费后期能否要求增加
生儿育女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养育一个孩子也绝非易事。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然而当离婚时约定好的抚养费不足以支撑孩子现阶段的生活、学习需求时,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要求增强抚养费用呢?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求得到法律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罗某某与莫某某于2014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儿子莫某1。因夫妻感情不合,罗某某与莫某某于2016年12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协议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莫某1由罗某某抚养,莫某某每月支付莫某1的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现莫某1以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现在的生活需求为由,要求莫某某从2024年4月30日起将抚养费提高至每月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莫某1主张原协议约定的每月500元抚养费不足以满足现在的生活需求,从而诉请被告莫某某增加抚养费。根据原告的实际需求,以及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定数额每月500元确实难以维持现在的生活水平和原告上学的实际需要,但原告主张增加至每月1500元也过高,法院酌定被告从2024年4月30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从2024年4月30日起,被告莫某某每月向原告莫某1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莫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提醒
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是为人父母义务的结束,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孩子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孩子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足额的抚养费对孩子的成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客观因素的变化,在合理的限度内,父母应该主动承担责任,增加抚养费用,依法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积极履行为人父母的责任,在孩子的成长阶段起到陪伴、呵护的义务,让他们健康茁壮成长。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来源:贵港市港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