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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分手时骚扰男方妻孩单位索要百万 获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4点击:54

2012年,27岁的王珊珊(化名)认识了有妇之夫杨欢(化名),杨欢帅气多金很快就和王珊珊开始了婚外恋。原本就是偷吃禁果,但王珊珊对杨欢的要求越来越多。最终在2015年初,杨欢无法兼顾家庭和情人决定和王珊珊分手。


然而,王珊珊并不愿意说分就分,同意分手的前提是杨欢给她100万。在案的通讯记录和截图证实,王珊珊给杨欢发信息“钱打卡里,各自安好,这是我的底线。”“算了,11万,同意分手。”“我不觉得我狠,分手的正常都是20起,我认识的,没有比这低的,所以我还会要的,你要有心理准备,何况我和你在一起的时候,也不是为了钱,但现在你只能给我钱了。”“给我留100,这是我的底线,然后各自过各自的生活……”等等。


100万不是个小数字,杨欢当然不想给。但是,从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间王珊珊多次到杨欢的单位、住处及杨欢孩子的学校,通过言语威胁、拉电闸、堵锁眼等手段,干扰杨欢的工作、生活,使得杨欢及其家人的生活安宁受到威胁,并长期处于对其孩子人身安全的担忧之中。


2016年1月21日,不堪忍受王珊珊的长期纠缠和威胁,杨欢无奈之下付给王珊珊70万元现金。尽管钱给了,但是王珊珊长期的骚扰给杨欢的工作、家庭带来了非常负面的影响,以至于杨欢在单位抬不起头,在家里更是愧疚万分。


2016年2月,杨欢和妻子决定报警,追究王珊珊的敲诈勒索罪。法庭上,王珊珊认为其没有向杨欢索要过钱款,也没有拿到指控的7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嘉宾:杨卫华

专业刑辩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方弘:根据法律的规定,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杨卫华律师:敲诈勒索罪是《刑法》第274条规定的一个罪名,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有金额上的规定,大体是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就可以算是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方弘:本案当中王珊珊辩称70万是没有拿到手的,在敲诈勒索罪中,钱有没有拿到手,是不是构成这个罪名的一个关键要件?


杨卫华律师:敲诈勒索罪钱有没有拿到手,属于未遂还是既遂的区别,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罪名本身的成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拿到了这个钱财,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方弘:不管是恋爱还是情人关系,分手以后一旦女方或男方索要分手费或者是青春损失费的话,是不是都可以直接认定对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敲诈勒索罪?还是具体分情况来看?


杨卫华律师:如果对方索要的钱财时,说明了就是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而且又采取了威胁、恐吓的行为,基本上可以断定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因为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行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威胁行为,一部分是索财的行为。具体组合有4种可能性,比如威胁行为是合法的,索财行为也是合法的,这就可能是一个正常的商业竞争一类的关系,不涉及到犯罪的问题;有可能威胁行为是合法的,但是索财行为不合法,或者反过来威胁行为不合法,但是索财行为合法,这就会有一定的争议。


最没有争议的就是威胁行为不合法,索财行为也不合法。认定索财行为合不合法,就看索要财物有没有合法的根据。生活中,有一些男女之间的索财行为是有合法根据的。


比如说离婚了,男方霸占了全部财产,女方要求分割,而男方不给,那么女方势必要采取一些言行去要求男方分割财产,这个索财是有合法依据的,就不会跟敲诈勒索罪沾边。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如果金额严重不合理,肯定可以断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样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方弘:您刚才提到了威胁也要不合法,合法的威胁是什么?


杨卫华律师:理论上讲是存在这种行为的,比如商业竞争的行为,你去竞拍一块土地,以为志在必得的,但是突然来了一个商业对手,采取了合法的行为参与进来。很显然你的商业竞争对手竞拍的行为肯定对你产生了一个竞争上的压力。广义上来理解你就可能视为有一种威胁的行为在里面。但这是一种完全合法的商业竞争,即使对你产生了压力,也不可能跟敲诈勒索罪沾边的。


方弘:非法的威胁是什么?您可以举个例子吗?


杨卫华律师:非法的威胁有很多可能性,比如采取法律完全不允许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你把这个人控制在办公室里,要求他5天之后一定要给你汇多少钱,否则的话你就要他对他怎么样。这样的行为很显然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就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甚至其他的罪名。


方弘:王珊珊的行为您认为构成这个罪吗?


杨卫华律师:材料里面讲到,她在微信上有过威胁的言行,关键是她还采取了线下的行为,实际生活中采取了多次到男方单位及小孩所在的学校,有过言语威胁、拉电闸、堵锁眼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很显然超出了法律限度之外,属于非法的威胁、恐吓和要挟的行为。


方弘:根据您刚才的观点,王珊珊索要钱财其实是一个不合法的行为,因为她没有合法的依据,这样就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现实当中很多这样的案件,无论是情人关系,还有真正的恋爱关系的案件,是不是索要分手费,一旦有威胁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


先来看另外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是法院最后判定索要钱财的女方不构成犯罪。但是王珊珊的案件法院最终认定王珊珊是构成犯罪的,因为通过所有的证据来看,王珊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70万块钱她也打了收条,也是认定她拿到手了,而且她通过各种违法的方式进行了威胁。所以,法院认定王珊珊勒索的数额是特别的巨大,判处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获11年的有期徒刑。


下面也是一个因为婚外情产生的勒索案,自诉人邹某某诉称,邹某某与谢丽于2006年底认识,并开始交往。因谢丽在交往期间好逸恶劳,不断邹某某提出一些物质上的要求,自诉人决定与其分手,并答应以分手费名义给其3万元,并与其签订了互不纠缠协议。然而,被告人先后采用割腕、到单位、到自诉人合法妻子处闹事、率众人进行人身威胁等极端手段干扰自诉人生活。2008年9月2日,其纠结社会上的人来自诉人公司闹事,逼迫自诉人按照其意思写下10万元借条,须在2010年12月底付清。法院认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在邹某某打借条时对其有威胁或者胁迫的情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样是分手索要财物,为何本案的谢丽不构成此罪?


杨卫华律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要求,一要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要同时具备威胁和索财两个行为。


刚才描述的案情里面,法院已经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谢丽存在威胁胁迫的行为,威胁胁迫的行为不存在的话,就仅有索财的情况,自然就不会构成敲诈勒索。


但是,这不等于说邹先生没有救济的途径,他如果有证据证明他虽然打了借条,但他实际上从来没有收到过谢丽的任何一分钱,其实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来主张这个借条所对应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实际履行,因此要求驳回谢丽索财的行为。这是可以的。


方弘:谢丽也采取了一些实际行动,比如到单位闹事,甚至自己割腕自杀等等,而且还带了一些人去威胁,这些行为都不算违法的威胁手段吗?


杨卫华律师:首先得明白,在你描述的案情里面,什么是自诉人自己诉称的,什么是法院认定的,你刚才讲的闹事等等,都是自诉人诉称的,也就是邹先生自己讲的,但是法院恰恰做了一个相反的认定,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在打借条的时候,谢丽存在威胁和胁迫的行为所谓的闹事等是邹某的自诉。


其次,就算自诉能够成立,而且能够采信,但是前面闹事跟后面的借款10万块借条可能并不是一件事,就10万块钱借条这件事来说,法院的认定是邹先生并没有提出任何的证据证明在打借条前后存在威胁。所以,法院就没有认定10万块钱对应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我认为法院做这样的区分是有道理的。


方弘:在分手的时候索要财物,什么情况下是受法律保护,或者说至少不是涉嫌犯罪或违法?


杨卫华律师:我认为分手的时候索要财物,如何避免犯罪有几点要注意:


第一,在交涉的过程当中,不管是线上的还是线下的行为,都要友好协商,不要有任何威胁、恐吓或要挟的成分在里面,甚至可以恳求


第二,索要的财物需要有合法的事宜,比如说我也需要钱,我认为我们毕竟在一起这么多年,也有感情,现在突然分手了以后,我生活无着落,希望你给我一些生活费在合理的数额范围内是合情合理的。或者你在共同生活期间落下了病,比如多次流产导致出现严重的妇科病,需要治疗,你可以合理的、友好协商的请求对方支付一些将来的治疗费。或者你们生育了一个孩子,分手以后孩子需要你单独抚养,你可以要求他支付抚养费,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应该有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这种毫无法律根据的词语。


第三,索要财物的金额要合情合理,不应该超过社会的常识或者对方正常的承受能力。比如对方一个月挣一万块钱,你要他一下出一百万,明显超出对方的承受能力。或者你以生活费为由去问他要钱,要两百万,这也是明显超出社会常识的。金额要合情合理,有时候金额的大小也是认定是不是涉嫌敲诈勒索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第四,如果你是索要合法的财物,比如说你们在共同生活当中对方欠你的借款,分手以后赖着不还,这个时候你可以在合法的限度内给对方施加压力,去起诉他,发送律师函等等,但是仍然要注意,就算是索要合法的财物,也不能够采取超越法律限度的行为,比如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辱骂等,如果采取这样的行为,哪怕索要的是合法财物,不太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但也有可能涉嫌其他的罪。


我觉得如果做到这四点,基本上在分手的时候索要财物,不会出现犯罪的问题。


方弘:这种可能要到钱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了。怎么理解威胁的程度,是只要有威胁就已经是非法威胁了还是说威胁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可能有一些女性会发信息或者打电话说,如果你怎么样我就自杀,或者是说我就让你老婆知道等等,但都是语言上的,没有具体付诸行动,像这种威胁也是构成敲诈勒索罪当中的非法威胁的要件吗?


杨卫华律师:是的,只要采取的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并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真的去做出什么样的行为。而且威胁的内容也不论是威胁对方还是威胁自己,不给钱我就自杀,同样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方弘:无论是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要恋爱期间花在女方身上的钱或财物,还是女方分手后索要“补偿款”,说到底都是恋爱图的不单单是彼此相爱,付出图的不单单是情感的回报。无论是想用金钱换爱情还是想用爱情换金钱,没有好的开始怎么会有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