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有房屋申请强制执行共有人提析产诉讼期间内应中止执行
房屋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位共有人被判决承担责任,但除房屋外无其余财产的情况下,可申请对其享有的房屋份额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如其余共有人不予配合,包括不愿意出租或出售,此时,债权人该如何救济。通过对本案的分析,能够对于处分共有财产有进一步的理解。
案情介绍:
1、2003年,郑某与郭某结婚,生一女。双方于2008年就位于某地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人为郑某与郭某。
2、2014年,郑某与郭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由女儿所有,待郭某还清银行贷款后过户给女儿。
3、2020年,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返还668440元及利息,法院支持李某请求。因判决生效后郑某未能履行,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房屋采取查封措施。
4、郑某女儿于是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封房屋,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
1、根据判决认定情况,该债务为郑某个人债务,因此,执行财产应对郑某个人财产部分执行。
2、关于房屋的份额情况。郭某虽主张房屋由女儿所有,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对外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郑某仍享有份额。
3、离婚后,按揭贷款由郭某偿还,现贷款已经还清,故不能按照夫妻财产分割常用的各方享有一半的份额进行划分,在郑某女儿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由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后,方能进行处理。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郑某女儿的诉讼请求,即继续查封房屋,但在未确认郑某房屋份额之前应中止处分。
律师说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由此可见,对于共有房屋,在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或申请强制执行时,为防止出现因财产转移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法院有权对共有房屋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由此可见,如需处分共有财产,由于仅能执行被执行人个人部分的财产,在房屋为共有的情况下,需要其余共有人配合。如果共有人能对共有房屋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如主张某几间房屋归被执行人所有,法院可对此进行拍卖,且经债权人认可,则法院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执行;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共有人或申请执行人皆可提起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具体的财产份额,在明确后继续执行,在此期间可由法院继续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