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案件一方上诉后对方可以在二审中再提自己的要求吗
法院对于起诉离婚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后,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将自己的上诉请求在上诉状中写清楚。然而,在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一方想视对方是否上诉再决定自己是否上诉的情况。由此很容易造成一种局面,即:对方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提出上诉,己方便失去了上诉的机会。有的当事人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只要对方提起上诉了,自己在二审开庭时再说自己对于一审判决的不满并提出自己的上诉请求也是可以的。
对于上述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比如:甲男与乙女经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书中,法院将共有的一套房屋判归乙女所有,并由乙女给予甲男折价款300万元。另外,法院还分割了甲男名下的银行存款若干。对于上述判决,双方均不太满意。其中甲男认为自己名下银行存款中有几万元是自己向父母借来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被分割。但这笔钱并不多,为此提起上诉略显麻烦。于是甲男决定视乙女是否提起上诉再说。没想到乙女虽然不服一审判决中给予男方房屋折价款太多,但却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才提起上诉。此时,甲男已经来不及提起上诉了。于是在二审开庭时,甲男当庭提出了自己对于一审判决的不满之处,并请求予以改判。
对于上述情况,二审法院该离婚诉讼的正确做法是:仅审理乙女对于房屋折价款数额的确定是否合法问题,而对甲男的请求不予审理。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例中,甲男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自己的上诉请求,所以二审法院是不能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