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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子欲收回 诉至法院断是非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9点击:4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6日讯 老李早年与前妻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将老李名下的一间旧房子赠与女婿廖某。可最近该旧房被划分到拆迁范围,老李以该间旧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想要收回房子,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日前,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合同有效纠纷案。

事情还得从2003年说起。因老李多次提出要与妻子刘某离婚,经亲戚朋友劝解无效,于5月11日,在村调委会干部的主持和见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将坐落在东边的一间旧房归廖某所有。协议签订后,刘某还是不同意离婚,老李遂在5月29日向当时的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确认老李与刘某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该调解书未对东边的这间旧房进行分割。之后老李与廖某也未对那间旧屋进行明确分配。2014年4月,该房拆迁后,廖某主张讼争房屋归其所有,与老李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近日,涵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前,其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协议里赠与廖某的旧屋仍系老李与刘某的共有财产,对于廖某主张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分无偿转让(即赠与)和有偿转让(即买卖)。案件中,老李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讼争的房屋归给廖某所有,廖某并未支付对价,因此该房屋系老李与刘某赠与给廖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不动产赠与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件中,老李及刘某并未将讼争的房屋登记过户给廖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仍由老李保管,因此赠与合同并未生效,老李及刘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老李作为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廖某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与财产的约定主张讼争房屋归其所有,依据不足。

(陈鹂 郑主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