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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可否作为第三人申请执行的依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01点击:13

编辑同志:

2016年2月,沈某因给其妻子倪某买车,找我借款10万元。2017年5月,沈某和倪某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经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内容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共同购车所欠借款10万元由沈某一人偿还,于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还清。现今还款期已过,但沈某并未清偿10万元借款。请问,我能否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读者 詹先洲

詹先洲读者:

你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你申请执行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可见,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并不包括法律文书中未涉及的案外人。因此,你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执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鉴于沈某未按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期限还款,你可以另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沈某和倪某关于欠款10万元由沈某清偿的约定,只在沈某和倪某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你并无约束力,你可另案起诉要求沈某和倪某共同偿还债务。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