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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法典第1079条谈出轨能否作为离婚的理由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01点击:16

婚内出轨,是指夫妻 一方或双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基本的道德准则去谋求非正当的感情、性的利益,出轨区分为精神出轨和身体出轨;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是指夫或妻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情形。如果婚内夫或妻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虽然从民事角度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法规制的是实质性违法行为,因此,事实婚姻在刑法上仍具有意义,婚内夫或妻也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涉嫌重婚罪。可见,婚内出轨—婚内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婚罪的同居,其对婚姻家庭的破坏程度依法递增。以下结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谈出轨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指婚姻关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时,只要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并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到一致的处理意见,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即可。协议离婚具有程序简单、便捷、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避免诉讼拖累、缓解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等特点。

协议离婚时,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只对上述等有关事项作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因此,协议离婚的唯一理由就是:夫妻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发给离婚证的理由。当然,没有人会无缘无故离婚,如婚内出轨、家庭暴力、婚内与他人同居等,均是夫妻协议离婚的原因,而不是法意义上的理由。

诉讼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此,协议离婚及有关组织的调解都不是诉讼离婚的前置程序,夫妻方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01 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理由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02 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以上六项内容是法院判决离婚时,支持法院判决离婚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即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根据上述内容的第(一)项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是支持法院判决离婚的证据之一,前已述,出轨、婚内与他人同居、婚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其破坏夫妻感的程度依次递增,而《民法典》规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证明夫妻感确已破裂的证据之一,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出轨尚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离婚时,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直接证据。

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夫或妻一方因一时冲动或基于某种利益考量,发生婚内出轨的问题,毕竟出轨只是婚内偶尔与他人发生关系或精神出轻的问题,相比于婚内与他人同居及以重婚来说,不具有长期性、经常性的特点,因此,实践中,夫或妻婚内出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取得另一方的谅解,本着保护婚姻、稳定社会的理念,婚内出轻也就没有被上升到法角度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虽然出轨不是离婚的理由,但并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

这里的理由是狭义上的理由,是指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而不通常意义上的理由。前不久,曾讨论过这样一个话题:不得以出轨为由向法院主张离婚。对于这个一个命题,不少人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婚内出轨是不能容忍的事,既然一方以另一方婚内出轨为由要求离婚,一方面就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面不能以此排除当事人的诉权。

实际上,提出这一命题者,其本意是婚内出轨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理由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一方仅以另一方一次婚内出轨为由提出离婚,尚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除非另有其他证据,如家庭暴力、虐待等,法院会本着尽量修复婚姻的原则,先不判决离婚。至于是否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判不判离是法院依法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结果。

结语:根据上述分析,出轨不是(诉讼)离婚的理由,只是支持法院判决离婚理由的证据。一方有权因另一方出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否判决离婚的最终理由还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您对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