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要特别注意规避五大无效条款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笔者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婚姻破裂的当事人,手持自己起草的离婚协议书来咨询笔者,请求给予审核指导的情况。笔者在审视他们的离婚协议中,几乎每一份文书都会发现写了一些不规范、不平等甚至是不合法的协议条款。笔者总结了一下近年来经常看到的五大无效条款,今天就跟大家聊聊这个问题,供朋友们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参考。
首先,跟大家聊聊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另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办理离婚手续有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叫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通过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第二条路径叫诉讼离婚,就是夫妻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双方拿到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即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跟大家聊聊协议离婚时,夫妻在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写入五大无效条款。具体是哪五大无效条款呢?
第一大无效条款:离婚协议中最常见的无效条款,是双方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但并没有办理任何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这样的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典实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这是对子女的赠与,要以最终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为准,不登记不生效。
第二大无效条款:离婚协议中另外常见的无效条款,是双方约定丈夫或者妻子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这样的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它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之规定。
第三大无效条款: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丈夫或者妻子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这样的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生育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或者因与他人协商而受限制。
第四大无效条款: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限制丈夫或者妻子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只能继承什么财产,不能继承什么财产。这样的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
第五大无效条款:个别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处分了其他家人委托管理、借予使用或者共同共有的财产,或者夫妻直接处分了已经属于孩子的财产。这样的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以上五大无效条款,您看明白了吗?笔者是执业27年的资深法律人和家族财富传承问题研究者,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的研究观点,供读者朋友们参考。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并给予点赞和关注,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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