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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签下调解协议还能反悔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27点击:33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原告诉被告,法院来审理,双方调解好,被告却反悔,欲知何结局,且听法官道。

2018年3月2日,50多岁的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某地时,与前方步行的王某(60多岁)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头部骨折。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章某因逆行需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同年12月9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被告章某辩称自己没有经济偿还能力,希望原告王某能够让步协商。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10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当庭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次日,被告章某却致电法院要求撤销该份调解协议,声称没有这么多钱赔偿原告。

面对被告章某的出尔反尔,法官明确告知他:“该份民事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那么应当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及时按约履行。如果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也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

【法官提醒】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经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就同一起纠纷另行起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