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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儿子变侄子赠与房产要的回来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25点击:34

日前,一则新闻冲上了热搜。江西有一位张先生,他和前妻刘女士离婚时,两人在离婚协议里约定,把房产赠与儿子小张。离婚后,张先生发现儿子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做了亲子鉴定后才发现,小张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张先生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的约定。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刘女士透露,小张是张先生的弟弟张乙的亲生儿子。

本案中的四个法律问题,律师来为你解答。


#1

张先生能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吗?

如果协议离婚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就《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离婚协议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都会驳回撤销离婚协议的诉请。


发现孩子非亲生,是否构成撤销《离婚协议》的欺诈,我们检索同类型的案件,发现判决也是存在两极化的:部分法院认为,在不知道孩子非自己亲子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为孩子考虑,才把房产赠与给孩子,但事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赠与方可以以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法院也支持撤销。


当然,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虽然否认了亲子关系,但没有理由认定诉求人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了欺诈,因此法院不支持撤销离婚协议的诉请。


所以,本案中张先生首先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但是否能以孩子不是亲生为由撤销赠与,具体要看审理法院持哪一种观点了。


当然,如果张先生和刘女士能达成协议,撤销房产赠与部分的,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


#2

张先生能否认和小张的亲子关系吗?

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 规定,如果父亲或母亲有正当理由,并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否认亲子关系。父亲或母亲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来证明非亲子关系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张先生已经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做的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小张并非其亲生子女。那么,法院就可以据此否认张先生和小张之间的亲子关系。


#3

刘女士是否构成欺诈性抚养?

张先生能要求刘女士精神损害赔偿吗?

欺诈性抚养是指妻子(欺诈方)对丈夫(受欺诈方)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丈夫在被蒙骗中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这种情况下,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填补部分损失,更主要的是抚慰和缓解被侵权人因精神损害所生之失望、不满和怨愤,使其获得心理上的慰藉,以及制裁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以维护社会抚养制度的稳定。不过,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本案中,法院认为,刘女士在婚姻期间,和婚外男性生下了小张,并让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数年,并倾注了父子亲情,构成了欺诈性抚养,客观上给张先生造成了精神损害,故而张先生有权要求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4

张先生是否能向刘女士追偿对小张的抚养费用?

子女生母采取欺骗手段,让非婚生子女生母配偶相信该子女为婚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养费用,该行为后果是使受欺诈一方支付财产,代该子女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造成受欺诈方财产损失,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在欺诈性抚养关系中,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和小张并无血缘关系,张先生事实上没有抚养义务。张先生对小张的抚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刘女士追偿。法院会综合离婚协议时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当地生活水平以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刘女士返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用。


夫妻生活中最可贵的莫过于真诚和信任。一旦遭遇欺诈性抚养,被欺诈方在精神上会遭受巨大的伤痛。法律的事后救济往往无法抚平当事人内心的痛苦,只能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剩下的只有交与时间慢慢治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