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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有抑郁症对婚姻纠纷有什么影响法院能判决离婚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0点击:39

又一个年轻的生命陨落,25岁的韩国女明星雪莉因抑郁症自杀身亡。在网络化野蛮生长的时代下,抑郁症自杀仿若娱乐圈的顽疾,从阮玲玉到张国荣,再到近年的罗宾·威廉姆斯、乔任梁、钟铉、查斯特·贝宁顿,娱乐圈是重灾区,普通人困境也同样普遍:

根据人民日报数据显示,自杀是中国15-34岁的第一位死因,在中国,抑郁症是自杀的“罪魁祸首”。

婚内抑郁症亦是屡见不鲜,“家暴抑郁”“产后抑郁”都是常见的话题,根据无讼案例库数据显示,在离婚纠纷中带“抑郁症”关键词的案件占比很高。

夫妻关系的破裂导致一方患抑郁症,那么——

一、夫妻一方患有抑郁症,法院能判决离婚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以,夫妻一方是否患有抑郁症并不影响判决离婚。

二、抑郁症对婚姻纠纷的影响

(1) 对婚内财产处分效力的影响

抑郁症患者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否具有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抑郁症患者不一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经鉴定抑郁症患者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行为需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抑郁症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于抑郁症患者是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对诉讼行为的影响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独立参加诉讼活动,包括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资格。

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直接影响到诉讼活动是否能合法进行。

《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一方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就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离婚诉讼中,不宜由配偶担任其法定代理人,而只能由后顺位的近亲属等担任其法定代理人。

(3) 对儿女抚养权的影响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问题上,遵循照顾幼儿利益的原则,主要考虑对子女的成长由谁抚养更有利。夫妻一方患有抑郁症的,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考虑抑郁症病情的严重程度。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约有3.5亿抑郁症患者,发病率为11%,约71%受抑郁困扰的人试图隐藏自身病情——成为微笑抑郁者,但在微笑和乐观的背后,却充满了无价值、残缺和绝望。

“只有有事的时候,人才会说自己没事。”——马男波杰克

请给身边的人多一点关爱,且行且珍惜!

编辑:韩战团队-袁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