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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出轨另一方起诉的法院就能判决离婚真的想错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0点击:39

法律知识要点:出轨、婚外情用在感情方面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男方关系。小编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配偶一方婚内出轨的问题,并明确要求离婚和精神损害赔偿,表示决不能容忍。配偶一方婚内出轨的,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就会支持吗?其实真不是这么回事,下面小编就来说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知,出轨、婚外情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例如通奸、一夜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婚外关系都可以称为出轨、婚外情。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只有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有配偶有他人同居的,这两种婚外关系才可以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实的婚外行为则不是。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以,重婚分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这里指的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是有区别的,两性间的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如果临时短暂性的居住在一起,则有可能是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从外观行为上看,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和重婚是完全一样的,二者的区别就是看是 否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离婚案件都与出轨、婚外情有关,但是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只有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的,才属于法定的离婚理由,并可以以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配偶一方其它的婚外关系,则不属于法定理由,无法以此理由主张离婚。当然,任何一方坚持离婚的,最终都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但不同的理由,决定离婚所需要的时间长短、难易程度等不同。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条文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5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独自去了湖北发展,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直到原告快要生小孩时,才与被告短暂相处几个月。女儿出生后,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竟然与婚外女性偷情,被发现后也不悔改,在原告抚养小孩期间,被告一直都与婚外女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原告明确承认有婚外情行为。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己经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双方的婚生女大部分时间一直是原告在抚养,被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且女儿现在刚满一周岁,需要原告的照顾与抚养,原告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原告能够为女儿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和教育环境。而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有诸多不良嗜好,有婚外情品行不端,由其抚养小孩对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关于抚养费,由于被告月收入在2万以上,请求法院按被告月收入的25%,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由于被告有婚外情,对于离婚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并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双方婚生女田某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偿金1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婚后黄某脾气很大,经常怀疑我有外遇,女儿出生后疑心更重。2014年8月份,原告生病,我母亲便将孩子抱回房县抚养,而直到2015年1月25日,原告才从深圳回湖北看望孩子,但原告看孩子后强行将孩子从房县带走。我爸妈都受过高等教育,母亲是高级教师,父亲是高级工程师,都说普通话,有利于孩子成长,而原告父母都是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原告抚养孩子并由其父母负责照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同时被告表示不要求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小孩出生后虽然有爷爷奶奶照顾过一段时间,但田某乙目前未满两周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跟随母亲抚养的原则,法院判决田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应支付女儿田某乙的抚养费。

虽然被告主张其月收入3000元,但被告身为房县盛邦物业有限公司的大股东,除有工资收入外还应有股息收入,且被告名下在深圳有较大面积的房产,被告的实际收入应远远高于3000元,故法院对被告关于其每月3000元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考虑到田某乙很快将入读幼儿园学习生活,结合深圳一般家庭孩子的抚养费支出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田某乙抚养费2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明显过高,对原告过高的抚养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婚外情,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又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一步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稳定地与她人同居,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经济帮助10万元的问题。原告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而原告本身在深圳并没有自己的住所,而被告名下在深圳有一套较大的住房,且被告在老家房县亦是物业公司的大股东,被告经济条件较为优越,故此,法院判定被告在离婚时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帮助5万元,原告主张10万元经济帮助明显过高,对原告过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据此判决: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黄某直接抚养,被告田某甲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按照2000元的标准支付女儿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该抚养费被告应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帮助金5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坐月子期间有婚外情,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提出与被告的聊天记录,被告也亲口承认有婚外情,但该证据不足以证实“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构成条件,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未能得到支持。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婚外情、出轨等婚外关系,只有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配偶一方仅是通奸、一夜情、嫖娼等婚外行为的,则不属于法定的离婚理由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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