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70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协议中确实存在与一般民事合同的不同之处。由于离婚的男女双方毕竟与对方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因此,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此外,本款规定中使用了“等”字,说明发现欺诈、胁迫的情形,不是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唯一条件,司法解释中留有余地,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协议内容存在《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撤销该协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中“乘人之危”的认定应当十分谨慎。不得将男女双方中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或与之程度相当的情况下,迫使其签订达成了明显损害其原配偶合法权益的协议的行为,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会轻易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而支持当事人撤销协议的主张。尤其是对于那些以获得配偶同意迅速离婚为目的,将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即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的当事人,不能予以支持。一般不应当将“重大误解”作为支持当事人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另外,当事人可能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不能清楚地区分什么情形下协议无效、什么情形下协议可撤销,在协议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情形时,仍然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以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