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房产的处理难题
经常有客户咨询,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学区房等考虑,对房产的处理,并不希望在离婚时卖出房产,而是选择继续保留,双方约定分割的比例,希望今后在子女成年后再行处理。
问题是,多年过去,如果一方拒绝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处理房产,该怎么应对?
另一种情况,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等子女成年后,双方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另一方后来拒绝配合,该怎么处理?
常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在夫妻离婚后,一方以经济条件变差,房产是自己唯一赖以居住的房屋,拒绝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主张撤销当年的处理约定。或者以当时没有约定具体时间,拒绝分割。从法律上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这一特殊的人身关系而订立的特殊的合同,当协议离婚已成事实后,该离婚协议便已生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诚信履行。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撤销,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协议有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且也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之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双方都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房产进行妥善处理。
这里应当提醒一下,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房产进行处理的限定的时间,以及违约条款,当处置房产的条件成就时,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违约一方应按协议条款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在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双方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一方后来反悔的情况,作为子女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呢?这个问题涉及到离婚协议的人身属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分歧。笔者认为,子女是有诉权的。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它是以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任何一方不享有撤销的权利。因此受赠子女可以基于给付请求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