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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承认和执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8点击:2

国外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承认和执行?


关键词

离婚纠纷 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互惠原则 海牙公约



【正文】

一、当事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夫妻婚姻关系在中国并不当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8、299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如果外国的离婚判决未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那么在中国法律上,该离婚判决不生效婚姻状态继续存续当事人可在中国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朝阳法院涉外离婚案件白皮书中即刊载过一起案例,法院认为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中国婚姻状态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当事人表示双方已在国外离婚,但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


二、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即使该国与我国之间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中国法院仍然承认并执行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要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前提条件是中国与该国之间缔结包括互为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者依互惠原则该国曾承认和执行过我国的判决。满足这一条件后,法院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但离婚纠纷是一个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2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可见,离婚判决中关于“是否准予离婚”的部分,无需满足此前提条件即可申请承认和执行。

如(2018)京04协外认37号案中,当事人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作出离婚判决,认定双方婚姻终止,尽管美国与中国无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法院仍然裁定承认了关于双方离婚的民事判决。


三、外国法院判决离婚,若该国与我国之间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中国法院一般不承认、不执行判决中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离婚判决中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仍应按照一般情况处理,在外国与中国无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又无互惠关系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如(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78号案中,美国阿拉巴马州李郡家庭法庭法院除判令婚姻关系解除以外,还对孩子监护人进行确定,判决所有在原告名下的不动产和/或其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归原告所有,特别是在中国大陆的土地和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享有其名下不动产的所有权,尤其是位于中国黄石的公寓。我国法院最终认为,申请承认的离婚判决不仅包含解除婚姻关系内容,还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以及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但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法院仅就该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是否应予承认进行审查,对该判决其他内容不予审查。


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要求(我国为海牙公约国,“双认证”简化为“单认证”)

申请人应向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如下完整材料: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①申请人姓名、国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原住址、现住址;②离婚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③外国离婚判决中当事人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④申请理由及请求;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

4.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5.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6.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居住在国内且为申请人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若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缔约国,且该《公约》已在该国生效实施的,则上述在外国产生的离婚判决书及证明材料,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该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同时需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公证+附加证明书+翻译】

若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不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上述在外国产生的离婚判决书及证明材料,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需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公证+认证+翻译】

中美均属于《海牙公约》缔约国,故无需我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五、当事人准备离婚,在离婚前过户房屋与离婚后过户的手续费成本没有差异。

(一)不动产的夫妻之间更名免征增值税、个税、契税,仅需缴纳10元工本费。

相关法律规定:

1.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

3.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因离婚分割财产办理过户的,亦不征收上述税费。

相关法律规定:

1.契税:《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2.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

3.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过户,对税收成本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