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家暴的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被家暴后应及时固定证据
基本案情:
姚某、王某于199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泽乾、一女王泽坤,均已成年。
姚某曾于2019年4月起诉离婚,后向法院撤回起诉。现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王某于二人婚后作为买受人与北京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10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房私字第XXXX号,房屋面积75.9平方米,该房屋无贷款需要偿还。姚某表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在本案中处理,将另行解决。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姚某主张王某存在家庭暴力,并提交王泽乾、王泽坤的证明,照片等证据,证实王某多次对姚某进行殴打,王某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姚某、王某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姚某第二次起诉离婚,结合双方目前生活状况,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业已破裂,故对姚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经查,法院2019年11月18日的开庭笔录中,关于房屋问题,法官询问姚某双方婚后是否购买房屋,姚某明确表示2004年签合同买的房子,有房产证,房子没有贷款,房子这次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了,离婚后在另行起诉解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姚某与王某离婚后相关财产应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姚某、王某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未能有效沟通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姚某第二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姚某上诉主张102号房屋应归其所有,本院认为,经查,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姚某明确表示房屋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离婚后再另行起诉解决,据此,一审法院并未对该房屋作出认定。现姚某上诉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家庭暴力一节,法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姚某亦提交了相关证明、照片等予以佐证,故综合考量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确定王某给付姚某损害赔偿金4万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姚某上诉主张王某给付其损害赔偿金150万元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姚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姚某损害赔偿金4万元;
律师解读: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