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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的视频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25点击:79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内的八大证据类别。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在诉讼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被广泛使用,成为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

离婚案件中,很多因一方婚内出轨诉讼离婚,另一方就各种收集出轨的证据,包括偷偷录音,偷拍视频等。很多人认为“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偷拍的视频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什么情况下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八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可见,只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在自己家里安装设备取证,在公共场合获取两人的亲密照片。

A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在家中客厅偷拍偷录的影像视频,证明B有出轨行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庭审中,B认为该视频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在家中客厅安装录像设施,采取偷拍偷录的方式形成,取证程序不合法且侵害了他人隐私,该视频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使用。法院最后并未采纳B的抗辩意见,对影像视频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那么什么情况下“偷录偷拍”的录音和视频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呢?那就是取得该证据的形式和来源不具备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为了获取出轨证据而侵入第三方住宅,这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秘密的非法手段获取在第三人房间里的两人亲密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取的证据也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

可见,只要来源和形式具备合法性,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提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记得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然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