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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薇日志94丨配偶出轨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只有3000元但意义不小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7点击:64

法庭薇日志94丨配偶出轨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只有3000元,但意义不小!

时间:2019年12月13日

地点:祁东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旷有明

“我丈夫出轨了,我可以要一大半的财产吗?”

“法律上讲是可以的,但你必须提供切实的证据证明他出轨。”

“那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不一定,看情形。”

这样的对话经常发生在婚姻无过错方和代理律师之间。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中一方存在重婚、虐待遗弃、同居、家暴这4种行为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格局已发生重大变化,形形色色的外部诱惑增加了婚姻家庭关系潜在风险,重婚、虐待遗弃、同居、家暴这4条情形在规制家庭关系侵权行为上显得有些捉襟见肘。我接触过一些采访对象,在配偶出轨但并无与他人同居、重婚等其他情形时,束手无策。

不过,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却有了一点儿新气象。

李沁与张峰2008年相恋并结婚,婚后育有两子。2018年,李沁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许两人离婚后,双方互不联系,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2019年11月,李沁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次,张峰提出证据证明李沁在婚姻存续过程中有出轨行为,并提出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张峰提交的证据包括李沁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法官告诉我,这些证据完全能够证明李沁与此人明显超出了社会大众一般认可的正常男女同事关系范畴。

因此,法院认定李沁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造成了夫妻感情不和,给张峰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决李沁向张峰支付3000元精神抚慰金。

3000元对于张峰来说,或许无足轻重,但对于这段婚姻来说,是一个句号,更是一个大大的感叹号;它不仅是对无过错方张峰的物质补偿,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有力保护。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即将施行。在其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5种情形,其中较《婚姻法》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若婚姻中的一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要求损害赔偿了。

对了,《民法典》还新增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如何理解呢?如果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主张分多财产,并且很大程度上能实现这一诉讼主张。

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王为薇 通讯员 蒋小花 尹桢 视觉 李真明

[责编:戴蓉]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