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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原来可以这么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7点击:54

夫妻一方存在过错,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无过错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大部分的法院判决时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都很少。怎样才能获得更多的精神损害赔偿呢?

案件详情:

卢某与叶某1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9日,卢某、叶某1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载明“六、精神补偿: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男方可于2016年-2025年间每年12月31日支付女方¥100000(大写:壹拾万元整);如男方在2016年-2025年间发生支付困难的情况,可与女方协商,经女方同意后暂缓支付,暂缓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后确定;但男方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精神补偿金。……七、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每天按照所付款项金额的1%付违约金给对方直至付清该款项”。

离婚后,叶某1未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向卢某支付任何精神损害费。现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叶某1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卢某支付精神损害费500000元,并支付因拖欠精神损害费应承担的违约金58949.99元。

叶某1认为在离婚时,其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住房、车位、轿车一辆归卢某所有,女儿的抚养费由叶某1承担,且夫妻共同债务118000元已由叶某1全部偿还,在此基础卢某再向叶某1索要天价精神损失费显示公平,于法无据,且现在叶某1经济困难,亦无法支付该笔费用。

法院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叶某在婚内出轨并致案外人怀孕,导致其与卢某婚姻关系破裂,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故卢某有权在离婚时请求叶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就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及给付等问题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约定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因此,叶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卢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院认为,叶某、卢某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且该《离婚协议书》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现叶某与卢某并未协商一致更改协议的支付内容,则双方对协议的原内容负有全面履行的义务,叶某需根据协议在2016年至2020年支付卢某500000元精神损害费。叶某主张其为赡养父母被卢某逼迫离婚,精神损失费是其受卢某逼迫而签订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叶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上述主张,也没有提出撤销协议相关内容的诉讼,其此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叶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的问题,本院认为,叶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其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律师结语

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确定赔偿的金额通常会受以下6个因素的影响: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除此之外,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法院裁判的首要依据。因此,夫妻双方在协商签署《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多方进行考虑,因为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即生效,法院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离婚后再想要推翻《离婚协议》几乎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