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为证明一方出轨进行的非法偷拍证据是否有效
一、民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因严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离婚诉讼,为了证明一方出轨而进行偷拍,偷录的音频和视频材料,也可能是“非法”的证据。在实践中采信与否,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
这类证据往往具有高度隐蔽性,在形式上也各不相同。外人往往不知道这件事。通过正常和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往往是困难的,而获取证据的困难是极其困难的。然而,一旦获得,它将在支持证据方证明脱轨事实的要求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在这一点上,法官需要根据他们现有的生活经验、专业精神和逻辑判断,对这类证据背后隐含的法定利益进行取舍。
二、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
与刑事诉讼中严格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只要求高度覆盖的程度。
例如,原告向法院申请调查一方的开房记录,并证明被告曾多次与外地的同一名异性成员在一个房间里。虽然法院不排除在生活中存在这种纯粹的男女关系的可能性,但它与其他不同形式的间接证据结合在一起,例如移动电话信息、照片和已查明的基本事实,这两者都是已婚男女,而且开放房间的时间是在出差过程中等,但鉴于事件的隐私,当事方往往试图掩盖这一事件。如果很难的话,就很难要求得到确凿的证据。因此,根据共同一般人的判决,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并采取书面形式。
高度盖然性,没有统一的标准定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总体而言,这是一般人比证据链更达到证明标准,串起彼此相关联的证据,让一般人人相信,存在婚外性行为或同居的事实。
此外,虽然有证据表明,侵犯隐私合法性的风险,视法官而定,但证据本身就足以反应出轨的事实,强化了法官的道德确定性,即使不承认,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判断和价值取向,最终会反映到判决书中。事实上,起到了和合法证据相同的效果。利益
三、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要提醒的是,一方的“出轨”并不是离婚的合法理由。证据的证明最终是为了说服法官证明这一关系确实破裂。此外,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而不通过错误的一方,婚姻法明确规定同居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以及法律标准都很高。虽然这不是一个法定的理由,但在出轨案件中,法官往往对易受伤害的一方有偏袒。如果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官也将酌情考虑这一点。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支持,但这并不违法。这种判断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照顾财产分割中的非过错方,符合公共价值取向和公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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