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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需要把握的要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2点击:13

离婚案件需要把握的要点

每个人的婚姻都应该珍惜,特别有小孩后更不应轻易离婚,但如果不得不离婚的话,则应维护好你自身的权益。

一、婚姻案件的争议要点: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3、家庭财产如何分割,家庭债务怎么承担。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可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既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按预约的日期到民政局一般一个多钟头就能完成离婚申请登记,经过30天冷静期就可领离婚证了)。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将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有近40%的离婚争议,因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起诉到法院。  

二、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对方已离开住所地,可选择一个对自己更方便的法院诉讼。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起诉状、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财产清单、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使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起诉状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适得其反。

如果对离婚财产有要求的,应尽量查清好另一方占有的共同财产才提起离婚。如银行存款、股票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离婚起诉时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防对方转移财产和虚构债务。如有必要,原告可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也可考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求主动。

三、即使要起诉也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已起诉,也不意味着双方一定要“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对方认识到客观事实,对方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诉讼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很多离婚时闹得你死我活的夫妻离婚后看在孩子的面上还是朋友。

四、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和法院的惯常做法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由此可知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结合我国法律对于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和司法实践,法官在判决离婚的时候,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女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男方不准提出离婚:

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

二是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除外。

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指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5、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比较喜欢以2次诉讼作为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即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后隔一年以上又起诉离婚)。但是,这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也有极少数案件2次诉讼判决也不一定判离婚,这要根据每对夫妻的不同情况而判断。

一般一审“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是很过硬的话,都不会判离婚,这时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也比较小,确实想离婚不如不上诉让判决书生效,分居一年后再起诉,再起诉时法院已明晰当事人的离婚决心,二次起诉的离婚案件原则上都判决离婚。

五、法院对财产分割的处分原则

法院处理离婚纠纷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有以下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第四、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法院对小孩归谁抚养的判决原则及抚养费的处理

(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时候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

1、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2、两周岁以下的小孩: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3、两周岁以上的小孩:

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教育和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8周岁以上的小孩:

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法庭会充分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时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一般来说,抚养费的给付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实践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1.一次性支付给对方;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按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

但十八岁后小孩还在继续求学的,抚养小孩一方向对方提出继续提供给小孩教育经费对方又有条件的,法院也会支持。

提示:有的家庭为买房、买车、小孩上学、逃避债务等原因办理假离婚,但不管私下如何约定,办出的离婚证都是合法有效的,一方反悔婚姻也无法恢复,双方到时想继续结婚的话只能重新登记结婚,任何一方变心婚姻都将无法恢复。

离婚案件必须注意收集的证据: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继敏202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