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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法庭创建 感情破裂情难续 法庭调解促和解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3点击:33

近日,光山县法院马畈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该案全职太太获得50万元补偿金且当场得以兑现,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殷某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一儿,殷某外出务工负责家庭支出,吴某平时在家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吴某称婚后双方感情不好、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殷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调解情况

案件受理后,马畈法庭庭长王建志仔细研究了案卷材料,分别与当事人双方取得了联系,找准双方矛盾的焦点和症结所在,发现双方对于离婚争议不大,但在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配、债务划分上争议较大。

庭审中,双方互不理解、互相指责,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三个孩子均未成年,为了不让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扩大,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王建志决定力争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二人之间的矛盾。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的与双方沟通,双方当庭就子女抚养问题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休,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庭审结束后,王建志再次走访了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现场调查了解双方共同财产和债务情况,并再次从亲情、法律等多角度与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二人“和平分手”,夫妻共同财产归两人子女及殷某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同时考虑到吴某对家庭付出更多,其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应予肯定,结合家庭经济情况、殷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由殷某支付吴某50万元经济补偿。殷某于调解成功当日一次性将补偿金全部给付到位,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这一规定,从立法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该案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为家庭义务付出更多者的利益,教育引导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对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弘扬新时代良好家风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