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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有哪些该如何认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09点击:16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并未规定重大疾病的范围,因此有些人对于一些疾病到底属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认知不清,那么本文将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来归纳具体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的范围。



在撤销婚姻纠纷案件中,对重大疾病的审查,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察,一方面需要考察该疾病是否严重影响到婚后双方的夫妻生活 ,另一方面又要考察婚后夫妻双方的实际生活状态以及夫妻间的感情状况。


虽然《民法典》并未就重大疾病的范畴作出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传染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此法还规定了应当婚前检查的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如《传染性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其他影响结婚或者生育的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狂躁症或者其他重型精神疾病。



此外,在卫生部印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还增加了一条,将其他跟生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以及生殖系统疾病等都纳入了婚前检查的范畴。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民法典并未规定具体范畴,但是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仍然可以找出有关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可撤销的婚姻中重大疾病的范畴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重型精神疾病、重要脏器疾病以及生殖系统疾病。并且,参照卫生部发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严重智力低下也在重大疾病的范畴之中。



举个例子,(2021)鲁14民终3562号判决中,原告主张被告婚前隐瞒自己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对婚后生活产生了影响,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婚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在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提升,已由过去的急性、高致死率疾病变成了慢性、可控制疾病,且该病不属于遗传性疾病,不会影响生育,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除此之外,乙肝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范畴。



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范畴可以参考上述疾病的认定标准,若一方有上述疾病,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及时告知另一方。此外还应向相关专业医院咨询,所患疾病是否会影响到婚后双方的夫妻生活,包括但不仅限于婚姻持续时间长短、生活质量的高低、是否影响生育、是否会传染等,以此来评判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范畴。


最后,律师告诫大家,婚前体检真的很重要,这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另一方负责,更是对以后的孩子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