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的原则
由于离婚后父母不再共同生活,必然导致子女由父还是由母抚养的问题。如果父母能自行对子女直接抚养权协商一致,不管归哪一方直接抚养,或者由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院一般都不会干涉。但如果父母对直接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就会产生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相关争议。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且该总原则在判决时是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的,而不是简单地由其中一两个因素决定。
法信 · 裁判规则
1. 在处理抚养权时,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孩子对抚养权的选择并非决定因素,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为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杨某强诉张某丽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处理抚养权时,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孩子对抚养权的选择并非决定因素,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为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在处理二孩抚养权时,对于年龄差距不大的幼儿或坚决表示不愿分离的子女,从陪伴成长和相互帮助的角度出发,可将兄弟姐妹不分离作为裁判考量原则。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少年司法》2020年第3辑(总第45辑)
2. 夫妻离婚期间抢夺、藏匿子女并不能优先取得抚养权,人民法院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出发,依法确定抚养权——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 夫妻离婚期间抢夺、藏匿子女并不能优先取得抚养权,人民法院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出发,依法确定抚养权,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湖北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3. 人民法院在解决夫妻离婚后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挥家事调查的积极作用,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离婚后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为解决夫妻离婚后婚生子抚养权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创新家事审判方式,发挥家事调查的积极作用,委托妇联等部门对夫妻双方的原生家庭进行家事调查,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审理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湖北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4. 在离婚纠纷中应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时抚养权有争议的,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既实质性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离婚纠纷,又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山东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5. 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一般原则,但法院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大力与小翠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一般原则,但根据母亲对抚养问题态度不佳,父亲愿意直接抚养子女且前期子女确由父亲抚养的实际情况,应根据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认定由父亲抚养子女。
审理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5月16日
6. 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决定抚养权有利于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陈某桃诉陈某波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子女目前生活、学习均较稳定,如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环境势必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产生影响,而且父母双方条件相当,应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决定抚养权有利于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西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1日
7. 处理抚养权时,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为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杨某强诉张某丽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院在处理抚养权时,不能简单地以孩子的选择作为唯一决定性因素,还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为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父母双方在孩子成长中所具备的经济能力和精神利益等。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信 ·司法观点
一、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
本条(《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的直接抚养只是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没有失去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管未成年子女归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改变。具体来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关心子女的成长。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出侵犯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也有权替孩子维权,甚至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父母离婚时,如果能自行对子女直接抚养权协商一致,不管归哪一方直接抚养,或者由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院一般都不会干涉。但如果对直接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就产生一个问题,法院判断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主要依据和规则是什么。我们认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当然,这个总原则在判决时是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的,而不是简单地由其中一两个因素决定。
实践中,对于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认定一般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二是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是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是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是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直接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六是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婚姻家庭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92~393页)
二、对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要进行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当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如不能达成协议或达成的协议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之间的协议会以子女利益为重,但也不能排除存在父母协议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况。“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司法介入亲子关系的恰当路径,也是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准则。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正式确定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立了儿童作为独立个体的权利主体地位。为了保障实现儿童的全面发展,该原则要求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机构不仅要考虑儿童的利益,而且要优先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体现了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也为在实践中解决儿童权益问题提供了法律原则。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司法审判活动应当贯彻公约的上述精神。可以说,在审理涉及亲子关系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已成为人民法院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时不能忽略的一个原则。1
司法实践中,尽管父母达成了子女抚养协议,但如果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便不符合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5条)规定。也即是说,抚养协议不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唯一依据,法官需要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作为前提和出发点,再结合各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综合考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具体而言,需充分考虑子女能够得到照顾、子女本身的健康状况、子女生活环境、教育环境、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裁判者在平衡父母双方权利与子女权利的基础上,需要审查抚养协议是否对子女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在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前提下作出裁判。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20~421页)
1.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9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法信第304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