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的内容能反悔吗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杜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双方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在该婚姻登记处留有双方签名订立的《离婚协议》,王某认为该协议书中的条款并非真实意思的表达,而是被迫按照杜某提出的条件写的。是为了能摆脱杜某长期对其家庭暴力的折磨(指精神暴力各种精神虐待)、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被迫同意杜某提出的所有条款,被迫尽快签字与杜某离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协议书》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财产处理的内容重新分割,将其中属于王某的9万元婚前财产归还。
杜某辩称,不同意变更《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王某自愿签订的,婚后没有见过王某转给我的9万元。协议书中的11万中没有王某主张的婚前财产。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王某要求对《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财产要求重新分割的前提是该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或具备可撤销的法律事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某在起草、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未对该协议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其亦未受到杜某的胁迫、欺诈的情形。该《离婚协议书》亦不具备无效的法定要件。王某所述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处于被迫的情况下签订,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以此为由要求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书》已确定的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上诉,上诉结果也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本案中王某要求重新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推翻双方签字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协议书》,难度非常大。王某自称因胁迫才签订的离婚协议,但是苦于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
其实想要推翻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很不容易,因为在登记离婚的时候,工作人员会再三确认,更何况现在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办理离婚登记要间隔一个月,去民政部门办理两次,因此,可以推翻的可能性就更小了。除非有过硬的证据。
法律依据:
虽然本案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判决的,但是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没有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