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1108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优先抚养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的规定。
【法条解读】
根据本法第1094条的规定,生父母在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可以作为送养人,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同时,本法第1097条对于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性要求作了规定,即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应当双方共同送养。那么,在配偶一方死亡的情形之下,另一方可能因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有送养子女的需求,此时,这种送养行为是否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呢?这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监护人送养孤儿的,本法第1096条是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的。根据该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那么,对于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决定送养未成年子女的,会受到何种限制性要求呢?本条即对此作出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在我国的国情下,一般而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都疼爱有加,所谓“隔代亲”即指此义。尤其是当自己的子女死亡后,无论是基于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疼爱,还是基于对自己子女情感的延续,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都愿意承担起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责任。在这一背景下,本条赋予他们在未成年人被送养时优先抚养的权利,这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无疑是有利的,也尊重了老人对自己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感需求。依据本条,如父亲死亡,母亲因特殊困难送养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可以不同意送养,而主张由自己抚养孙子女。同样,母亲死亡,父亲因特殊困难送养未成年子女的,外祖父母也可以不同意送养,表示由自己抚养外孙子女。本条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优先抚养的权利,能够使未成年人在充满关爱的熟悉环境中健康成长,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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