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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商州检察签收民事调解书后又反悔了该怎么办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1点击:12

(李思科 张荣)近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监督案件,干警在接待申请监督人时了解到,申请监督人与工作了十多年的某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补偿协议,双方签字领取调解书后,申请人后悔了,表示其初衷是恢复工作,而不是想要补偿款。申请人到法院上诉,被告知民事调解书不能再上诉,去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没有证据证实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再审请求。申请人最后来到检察院,想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该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抗诉。

那么,民事调解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再审或者抗诉程序呢?

【民事调解书再审或抗诉的常见情形】: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这里的当事人,是指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本案中,申请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调解过程“违反自愿原则”,且经过审查,调解书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二、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调解书损害“两益”

什么是“两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如果该案经审查,发现有损害“两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监督程序。

因此,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只能依据“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这两个事由提出,而不能以对案件事实有异议为由申请再审。

那么当事人申请、经审查不涉及损害“两益”的案件,检察机关能不能监督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所以,本案申请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经审查,如果确实存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官提醒大家,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字送达后立即生效,法律效力等同于判决书,但不同于民事判决书可以进行上诉,所以当事人在达成调解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黄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