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案情】2023年11月,齐女士在自家小区楼道口摔倒,造成身体多处损伤,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视频监控显示,当天物业公司清理楼道口时因未妥善处理收尾工作,导致楼道口地面结冰,且未在显眼处进行安全提示,因而地面湿滑是导致齐女士摔倒的直接原因。事发后,齐女士及其家属曾多次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但物业公司始终未就此事积极予以答复和赔偿。齐女士遂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并对自身伤情进行鉴定,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司法鉴定组在进行案件审查时发现,此案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医疗赔偿款及相关费用票据齐全,可据此计算出具体数额,且双方均认可。如此案能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可以为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因此,工作人员抓住调解的时机,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司法鉴定的风险。调解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当事人进行分别疏导,通过一对一交流的方式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合理预期,将双方意愿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初步解决方案。第二阶段采取合并调解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共同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既维护了齐女士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物业公司的法治观念。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齐女士的诉求得到了解决。此案因在诉前鉴定过程中通过调解得以解决,齐女士便不再要求进行鉴定和起诉,被告物业公司也当场向齐女士支付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解答了当事人齐女士的疑惑,即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因被告已即时履行,案件即时结清,所以本案不再制作调解书。
【说法】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和其他不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因涉及原审判决效力问题,应当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的案件,因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故也应当制作民事调解书。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