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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股权分割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6点击:3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态呈现多元性,股权因其特殊性不可避免的成为了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因此可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及股权对应的收益、价值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下,结合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等就离婚纠纷中所涉及的股权分割问题进行简要汇总:

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离婚时股权的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如已经挂牌,由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值公开可查,流通相对便利,且对股票持有人的身份并无公司法层面的特殊限制,可按市场股票价格来确认股权价值,在法律层面分割较为容易。如公司未上市那么其股权价值无法确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按股权的多少直接划分。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离婚时对股权的分割

在夫妻离婚时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股权时,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分割。实践中较多的一种操作方式是夫妻协商由持股一方向继续持有全部股份,同时向另一方作出经济补偿。双方亦可协商将股份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配偶能否成为公司股东还要遵循公司章程对股权流转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要看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另外,夫妻在离婚时对共有股权的分割,除在双方协商持股一方继续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等例外情况外,必然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上的变化或股东持股份额上的变化。无论公司其他股东购买持股股东的股权,或者是未持股方以协商调解或判决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均为原股东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向他人转让的行为。因此,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实质上是股权转让。既然是股权转让,就要求在处理夫妻共有股权时,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合伙企业涉及离婚纠纷时股权的分割:

由于合伙企业是各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因此非合伙人的配偶想要成为合伙人,必须得到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离婚纠纷时股权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时,须考虑到独资企业主体单一性的性质,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由一方经营该独资企业,取得企业所有权一方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应当给予另一方向相应的补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七十五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股权增资、增值、分红的认定及分割:

(1)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后的增资、增值、分红的认定

如能证明其本人或者配偶对一方婚前个人股权在婚后作出了贡献,即能证明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参与了公司运营管理、投入了新的资金、支付相应对价、进行买进卖出的,则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在婚后的分红、增值及增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婚后产生的增资、增值、分红如何分割

基于股权的特殊性,对新增资本的认缴,可以认定为是原来个人财产投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上述的股东婚后对新增资本的认缴出资,虽然基于原股东地位及身份,但依法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割。


六、离婚时能否可以分割限售期内的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2020.4)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以下情形;(一)继承所涉证券过户;(三)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暂仅指离婚情形。

因此,限售期的规定不能阻止离婚、继承时分割公司的股票,但分割后仍需遵守限售期的规定。


、对分割后股权完整取得的执行

股权的取得主要是股东资格的取得及其变更程序。一个完整股权的取得,应当符合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股权时,人民法院将持股方全部或部分股权依法判决给未持股方,是对未持股方获得股权的一种确认,未持股方取得股权是合法的,已具备了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及工商部门的登记,其作用在于对内确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和对抗效力。

因此,在未持股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获得股权后,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积极配合未持股方修改公司章程、将未持股方记载股东名册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那么未持股方即获得完整的股权。否则,未持股方可依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实际上就是以国家公权力帮助申请人将取得的股权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形式要件。执行时,应确定持股方为被执行人,公司及公司股东均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案件的执行标的为行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