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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和已经受案了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区别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6点击:7

简单来说。如果现场调解未写调解协议书,那么就和双方私了没什么区别。如果有白纸黑字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并签字捺印,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

现场调解的,最多就只会在出警单上写“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某某和某某在哪里因何事发生了口角、肢体冲突,后经民警调解/双方自行调解达成一致,不需要民警处理。”然后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一下,这起警情就结束了。严格来说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要写治安调解协议书,那受案后双方就还要做一份笔录。也就是记录双方违法行为,固定证据,防止事后赖皮,然后再写治安调解协议书,涉及到赔偿,就还要打收条,派出所留存。这就稳妥的多了,哪怕后续对方反悔,既有当时他签字承认的违法行为,也有相关收据和协议书。派出所有充足的理由不搭理他。只要没有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等现象。去哪投诉都没用。

所以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又报了警,那么答疑匠还是建议不要图省事,再花一点时间去派出所晕完笔录,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稳当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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