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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的主要原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6点击:12

房产是大多数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时最有价值的财产,它浓缩了当事人几年、几十年财富的积累,凝结着当事人大半生、甚至毕生的辛苦和汗水。夫妻关系融洽时,它是双方的“爱巢”;当风云突变,它又是双方争夺的“主战场”。房产是每一个家庭必须的生活资料,几乎每一个家庭的裂变都会涉及到房产的分割问题。

鉴于近年来上海房价不断攀升,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似乎成为每一个离婚案件争议之焦点。那么,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上海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依据什么法律原则判决的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协商解决原则——

协商解决原则: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法院也顾忌到如果强行判决可能给将来的执行带来麻烦。因此,法院会力主推动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在当事人双方仅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

——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是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一项基本原则。该项规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有类似表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夫妻共有的房产,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产,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尤其要充分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尽量将房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适用时,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民法典把照顾“子女”放在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前面。这意味着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把子女的抚养权判决随男方共同生活的话,那么男方在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照顾可能高于女方;这还意味着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产分割比例问题时,拥有小孩抚养权的一方可能占得更多优势。民法典这样规定的目的,无疑是为了保障抚养小孩的一方有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

——照顾婚姻的无过错方原则——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可见,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错方”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是1980年颁布实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并没有引进“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制度,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所述,新修正的《婚姻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情形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如有过错的一方必须满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条件之一的,另一方才有权要求赔偿,否则如仅有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时,无过错方是无权要求赔偿的。离婚损害赔偿原则对过错范围的限定要远远小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的标准,但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确远远高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的标准。这样以来,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由于过错方的成本大大降低,对无过错方权利的保护就增加了难度。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出台后,再次把“照顾婚姻无过错”作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目的无疑还是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是我国司法的最高原则,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但公平公正绝对不是“平均主义”!在作者代理离婚房产分割诉讼时,常有客户咨询:我们的房子会一人一半平均分割吗?当然不会。如果有,也只是个例外,是夫妻双方适用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时达成的一个偶然平衡。如果法院处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遵循平均主义,何谈我国司法的公平公正?甚至直接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下述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此外,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时,还会考虑男女平等原则、照顾生活、居住困难的一方原则、恶意转移财产一方少分、不分原则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指导法院处理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司法原则不止一个。

这些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如何适用?多项原则如何在同一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同时适用?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法律赋予了审判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在具体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想要争取多分,一定要采取正反两项策略:

一、强化对己方有利的原则,搜集证据,积极筹划;

二、弱化对对方有利的原则。采取的方法可以是推翻、弱化彼方证据,或者直接采取冲抵的方式,削弱对方主张对法官的影响。

当事人想要说服法官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分割房产,实现财产利益最大化,诉讼之前一定要有全面的谋划。必要时可以委托离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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