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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安宁法院这样判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5点击:16

在两人即将步入婚姻时,买房结婚是很多家庭会做出的选择。如结婚前,由一方支付了房款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离婚时,该房屋该如何分割呢?安宁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分割。

2011年,张女士和杨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杨先生于2012年6月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房屋购房款为305620.83元,杨先生支付首付款155620.83元,在与杨女士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157257.2元。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逐渐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杨女士至安宁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等相关财产。

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确定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500000元。后经安宁法院审理判决,该房屋由杨先生所有,由杨先生补偿张女士房屋价款118798.61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杨先生于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杨先生和张女士婚后针对该套房屋共同偿还银行贷款金额为157257.2元。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杨先生补偿给张女士。庭审中,双方一致认为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500000元,故杨先生补偿张女士的应补偿数额为二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增值后金额237597.22元的一半,即118798.61元。

安宁法院法官寄语: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此类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故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同时考虑作为债权人银行的合法利益等多重因素,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来源: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王丹丹

编辑:贺靖

审核:段寅彬

二审:钟玲

终审: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