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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处境感知认识上的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4点击:44

我们当兵转业干部以及保留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具体职位等级的退伍军人,必需了解“现役”与“现役军人”以及“现役部队”之间的概念定义是不同的法理和实务之根本所在,不能主动或被动地去断章取义、混淆章法概念。

“当兵退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离开现役部队,至少分为“《志愿兵退役安置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强调的‘保留现役身份调配离开现役部队’——由政府负责安排职务等级”和“刚出台《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条所强调的‘取消现役身份纳入社会化管理离开现役部队’——由政府介绍单位就业”这两种安置办法。即:一是保留“兵”的现役身份委派到指定地任职的退伍安置军人;一是退出“兵”的现役身份由接收地负责优抚的退伍安置军人【注意:以往既有依法制定的《安置办法》中对"转业安置"的条款规定并不多,以点到为止的形式订立;其通篇对"复员安置"的条款规定更多一点(这或许是为避免把“转业”混为“复员”一谈而为之)。同样的立法订规(双刃剑)手法,在刚出台的社会行政管理法律之《退役保障法》中,即突出强调该法保障的对象是上位法所指的"当兵复员”以及“退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退役军人(见第二条的定性即详),不是指以往依法定性的“具有现役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伍军人;同样是为避免把“转业”混为“复员”一谈、防止混乱不息,即特别强调(告知)了“当兵转业安置的法定指令性‘职位等级’之安排事务,是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之保障事务”(因单位内“政府确定职务等级兵员”与单位之间是“法人成员”之“担”与“任”的工作主体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故适用的是组织法——《公务员法》调整……据此依法和实务而直白地讲:“当兵保留兵的身份不变的调配安置,就是国家公务员派出(绝对不能以特殊化对待)”。笔者这里重申一个题外话,那就是至于军官(当兵的一种岗位)退伍作转业安置后是否享受到我们当兵转业安置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务员派出的法定公职(干部)保障待遇,那是军官自身对法律和实务的具体认识问题;诸如很多军官定性为合法的复员安置后,其依旧钻在“部队骨干岗位”中出不来,去要求“退役保障部门”落实其“干部待遇”,而不是依法据实向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事务机构及其领导机关提请复核,结果被多被法办……由此,这里不与“脱离法律和无视实务工作”的官僚们探讨此事】。可见实际,军转保留兵的现役身份调配以及国家公务员派出的保障事务,依法不属《退役军人保障法》所规定的保障事务(至此,依据法理鉴于该法的精神来讲,也就是说——凡当过兵的人,只要其申请或接受“当兵清零的退役保障事务”的,即一律实现了合法化的纳入到了社会化管理……此后,对符合“民生保障”的退役军人、依法给予对应优待;对依旧要求“退役军人保障事务部门”落实“保留现役身份安置的公职保障待遇”的退役军人,显然是其乱了章法、在扯淡了,如此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言行违法、甚至可能被套入寻衅滋事而被法办)。其实,我国公检法以及国家机关(包括部队)和国家企事业位内的国家(全民)所有制工作人员,就是“现役人员”(注意,这里所说的是“现役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说的是“现役军人”)。这一法规及其实务是不容颠覆、歪曲的……具体详解,请自愿为了我们红色革命信仰和旗帜不被摧残、易改的中共政治引领或执行捍卫者们,务必查阅此前在群内发出的《兵者必念降妖通收经(上篇)》,其中专门对此作了剖析并依法据实得以定性,以防误入歧途、方可主张保留具有法律意义上所指“兵”的对应资历职级的“政治”与“经济”之公职保障待遇不被盗贼所侵犯瓜分不息。

军转安置,其政治和组织的纪律原则以及法律定性极强,不容歪曲、争议和颠覆。在军转安置领域中发生的错误以构成不可推翻的职务犯罪窝案,其最的终切入定性和还账依据就是,我们当兵没有申领过身份置换金作“复员安置”——由政府纳入社会化管理、从而变成单位法人用工人员;在现实中,为什么转业安置后没有享受到单位内同等于“政府安排职位等级”以及“单位法人成员”的具有保留法律所指“兵”的公职身份之资历职级保障待遇?是谁实施了偷盗、要不要肃清还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