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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逐条解读第420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4点击:13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继续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整理编辑不易,欢迎点赞、转发,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概念的法律规定。

【立法背景】

1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规定情况。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实际需要,制定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2.1997年刑法修订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经过研究,将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纳入了刑法中,作为刑法分则的第十章。在将这一规定写入1997年1月10日的刑法修订草案时,对犯罪主体的表述作了简化,即由条例规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修改简化为“军人”,其他内容则沿用了条例的表述。后来考虑到此条规定中的“但书”在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概念的界定中已有规定,没有必要在此作重复性规定,故在1997年2月17日的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百一十四条中,立法机关没有再对上述“但书”作出规定,并最终写入1997年刑法第四百二十条中。本条是对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定性规定,明确了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条件,对认定本章所规定的各个具体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都有指导意义。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主要是军人。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军人职责”,是指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种军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军人职责。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本规定中的“违反职责”,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所规定的军人职责,包括军人的共同职责,士兵、军官和首长的一般职责,各类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事专门工作的军人的专业职责等。

例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务,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关条例和各类专门军事法规、规章中对于军人的一般职责,各级指挥人员、主管人员、值班值勤人员及其他专门人员的具体职责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所有军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的。任何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都要按照军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人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军事利益。军人违反职责行为必须对国家的军事利益造成了危害,如果没有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也不能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

这里规定的“国家军事利益”,主要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建设以及军事行动等方面的利益。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对国家军事利益的危害可以表现在许多方面,如危害部队的作战行动,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泄露军事机密等。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对国家军事利益的危害可能是直接的,如直接危害了作战行动,导致作战失败;也有可能是间接危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如自伤身体,使军队战斗人员减少,从而削弱战斗力,在军事行动区残害、掠夺无辜居民,影响军民关系,破坏我军形象等。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对国家军事利益的危害既包括对国家军事利益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也包括可能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情况。

4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表现多样,其危害程度也各有不同。法律对于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也规定了不同的标准,有的只要实施了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有的要求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只有依照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军人违反职责罪与一般的违反军队纪律行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