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好聚难好散分手费与敲诈勒索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加之男女双方在恋爱、订婚以及婚姻生活中,存在着经济收入、生活习惯以及价值观等诸多因素的冲突,所以分手也就显得屡见不鲜了。俗话说得好,大家好聚好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好聚难好散”乃至存在刑事责任风险的现象。
一、案情回顾
2017年初,女子杨某与被害人王某相识,下半年双方确定情人关系。后二人感情出现矛盾,杨某要求王某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王某便通过朋友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7月5日、10月10日给杨某转款合计31.5万元。可杨某仍不满足,以要到王某的办公地点吵闹为由,逼迫王某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5万元,王某被逼无奈分别于2020年4月19日、5月15日向杨某汇入共计10万元。不曾想,杨某又通过各种威逼、恐吓、胁迫的方式索要钱财,最终要求支付3000万元(未实际取得)。2021年4月14日,民警在杨某住所将其抓获归案。
二、检察官提醒:分手后这么做可能会存在风险!
在生活中,“分手费”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值得关注并且不容回避的客观存在,男女双方在感情破裂结束关系之后,向对方索要“分手费”的事情并不罕见。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分手费”作出任何规定,这就意味着“分手费”仅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而对于采用极端手段“狮子大开口”的行为,不仅可能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甚至会面临牢狱之灾。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秦检小贴士:索要分手费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是什么?
首先,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财产请求权,则行使其财产权利自然就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如果其财产请求并不具备相应的请求权基础(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那么就可以认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由于王某被逼无奈支付的“分手费”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杨某就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看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恐吓行为,即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以此威胁对方交付财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恶害”的内容既可以是违法内容,也可以是合法内容,并且必须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且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本案中,杨某以去王某办公地点吵闹为由索要钱财,王某出于无奈进行给付,杨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最后,要看“分手费”是否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杨某与王某由于感情破裂,要求王某给付的31.5万元,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合法的“分手费”范畴,而杨某后期索要的高额“分手费”(包括已经取得的10万元和未实际取得的3000万元),名为“赠与”,实则“要挟”,明显已经超出了王某所愿意赠与的金额限度,那么这时杨某的行为就触犯了法律。
要知道,正常的索要不会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双方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形成合意,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自愿给付“分手费”,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当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来索要分手费,并且索要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时,就有可能触犯法律,需要负刑事责任。